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处罚有: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访是权利滥用亦受罚
盐津三被告人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义雄、李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昌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场普通的法庭审判如何会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呢原来3人获刑起因竟是上访。
被告人肖义雄、李浩、李昌杰原系盐津县烟草公司职工。2004年3月,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盐津县烟草公司根据上级公司的改革精神,对富余人员进行分流改革。同年4月30日,肖义雄、李浩、李昌杰等一百余名职工按照分流方案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领取了安置费和补偿金。此后盐津县烟草公司效益逐步好转,且其他县区在2005年进行分流改革时,补偿标准高于盐津。
自2006年起,以肖义雄、李浩、李昌杰为代表的盐津县烟草公司分流职工,先后多次到县、市、省和国家烟草部门及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回单位上班或执行与其他县区相同的补偿标准。2008年7月8日至9日期间,肖义雄、李浩、李昌杰等人与昭阳区六十余名上访人员在昭通市烟草公司聚集,涌进其办公大楼,堵塞办公楼通道、上下过道、占据领导办公室睡觉、打扑克、随意翻动、撕毁墙上画报,个别上访人员还肆意辱骂市烟草公司领导,逼迫其作出满意答复,导致市烟草公司无法开展工作。因对市烟草公司领导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肖义雄、李浩、李昌杰等十余名盐津上访人员回旅社商定,随昭阳区人员一道上省烟草公司上访。
2008年7月14日至18日,每到上班时间,肖义雄、李昌杰、李浩等十余名盐津上访人员与昭阳区及其他县上访人员六十余人,便聚集云南省烟草公司大厅,迫使省烟草公司作出书面答复。7月17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找肖义雄在公司一房间内询问情况时,李浩带领数名上访人员将门敲开强行进入室内,质问、威胁、围堵民警,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
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主审法官认为,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每一位公民在履行信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信访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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