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支付的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00:09 167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支付的原则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二、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29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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