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53:39 236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判决”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判决书,还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判决”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判决书,还包括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a〉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1998年7月实施的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行使一些实质性管辖权,如变更、增加被执行主体等,这些管辖权与审判程序中的管辖权性质没有区别。他们可能会犯错误,所以他们也需要监督。同时,执行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司法程序。它还存在司法救济或执行救济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与执行程序分开。否则,势必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和结构,背离审判与执行关系模式的选择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宪法依据。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即抗诉生效判决,但我们不能将其理解为一种监督方式。否则,《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呢?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凌驾于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上。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从其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当然,具体制度要落实,基本原则也要体现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之一,它是以宪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为21世纪中国司法实践的两大主题。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制度赖以生存的内在生命线和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这种司法监督机制不仅包括法院内部监督,还包括法院外部监督。这两种监督都是不可或缺的。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是这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个环节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所谓的外部司法监督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其他外部监督,也无法为所欲为。因此,要充分肯定和发扬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有效化。司法公正绝不仅仅是审判公正,更是执行公正。在完善执行程序立法或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1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执行相关文章
  •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
    民事公益诉讼系指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而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远在拿破仑时代的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1914年美国的《克莱斯法》再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此外,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过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理论的奠基和法律技术的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遭遇到法律制度缺失的尴尬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仅从技术层面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作些尝试。一,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根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
    2023-06-11
    263人看过
  •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区别
    检察院并非审判机构,现行法理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实属人民法院,而检察院所扮演的角色则为监督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可以清楚地看到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级的司法机关,负责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在于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追责、提起公诉以及实施必要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024-05-04
    77人看过
  •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有权利进行法律监督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有权利进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虽然从性质上说,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实行的方式上也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权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单独存在。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
    2023-06-04
    475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如何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内容的一部分。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都是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程序,只不过用不同的程序保护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同一权利。一、仲裁和民事诉讼有哪些区别?1、前提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选择权不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4、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
    2023-03-16
    87人看过
  • 检察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法律综合知识
    一、检察机关伤情鉴定程序(一)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二)鉴定的受理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三)不予受理的情形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
    2021-10-05
    369人看过
  •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程序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提起公诉一般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与公诉案件相对的则是自诉案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当中,其实大部分都是属于公诉案件,而作为自诉案件的却比较少,并且其中部分自诉案件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时候,也是可以
    2023-08-15
    122人看过
  • 检察机关反贪办案程序
    法律综合知识
    一、检察机关反贪办案程序(一)立案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3、立案。(二)侦查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反渎职侵权局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二、检察院反贪局立案要多长时间检
    2021-12-04
    446人看过
  • 检察机关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流程是什么
    检察机关提出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及其职权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请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谓的审判意味着提高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时,直接移交原案材料,自行审理。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
    2023-05-07
    242人看过
  • 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机关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一、开庭宣判结果后的十五天内不上诉可以执行吗开庭宣判结果后的十五天内不上诉的,可以执行。法院出具判决书后,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不上诉的,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需要按照判决书中的内容履行,在判决书中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记载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如果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
    2023-03-11
    203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1、据以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3、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的,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通知纠正;4、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5、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6、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7、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没有
    2023-06-11
    429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刑事案件抗诉的形式(一)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二、检察院机关负责哪个部门批准逮捕?检察院批捕是由批捕科进行的,批捕科主要职责是:1、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2、依法提请市人民
    2023-06-27
    83人看过
  •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
    2023-06-11
    260人看过
  • 虚假诉讼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虚假诉讼是可以直接到检察院进行报案的,对于虚假诉讼是属于公诉的案件同样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对于虚假诉讼只要条件一旦构成那么必定就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虚假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
    2023-04-20
    162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联系是什么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讲包括了人事关系,狭义上仅指由劳动法规政策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计划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最大的特点是行政审批和国家统配,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最大的特点是双向选择和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呈多样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还可以在履行合同的中途相互选择;职工的身份、地域概念逐步打破,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大致可分为两类人员,由此而带来两种关系:一类是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由财政供给人事关系,受公务员条例调整;另一类是生产经营或服务型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由单位自给或从相关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供给狭义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联系总体上讲,我国是一个大民法体系的国家,劳动关系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还是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从法律意义上看,劳动关系双方是
    2023-05-03
    194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 更多>

    #民事执行
    相关咨询
    • 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3
      这两者是没有关系的,审判程序是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因此这两者是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审判是执行的前提,也不能认为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民事抗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2
      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
    • 执行裁决中,人民检察院发出《监督程序启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
    • 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1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
    • 检察院批捕执行机关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6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