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判决”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判决书,还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判决”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判决书,还包括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a〉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1998年7月实施的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行使一些实质性管辖权,如变更、增加被执行主体等,这些管辖权与审判程序中的管辖权性质没有区别。他们可能会犯错误,所以他们也需要监督。同时,执行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司法程序。它还存在司法救济或执行救济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将检察监督与执行程序分开。否则,势必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和结构,背离审判与执行关系模式的选择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宪法依据。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即抗诉生效判决,但我们不能将其理解为一种监督方式。否则,《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呢?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凌驾于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之上。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从其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当然,具体制度要落实,基本原则也要体现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之一,它是以宪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为21世纪中国司法实践的两大主题。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制度赖以生存的内在生命线和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这种司法监督机制不仅包括法院内部监督,还包括法院外部监督。这两种监督都是不可或缺的。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是这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个环节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所谓的外部司法监督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其他外部监督,也无法为所欲为。因此,要充分肯定和发扬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有效化。司法公正绝不仅仅是审判公正,更是执行公正。在完善执行程序立法或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监督
-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与衔接
368人看过
-
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460人看过
-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区别是什么
261人看过
-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326人看过
-
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能区别是什么?
223人看过
-
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与职责是什么?
247人看过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 更多>
-
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3这两者是没有关系的,审判程序是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因此这两者是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审判是执行的前提,也不能认为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民事抗诉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2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
-
执行裁决中,人民检察院发出《监督程序启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
-
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1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
-
检察院批捕执行机关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6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