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同事证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8:52:16 107 人看过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一、提供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书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物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4)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2)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3)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5)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二、店铺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如何提交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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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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