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猥亵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构成猥亵女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女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罪在主观上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实行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是暴力、胁迫的。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是主观奸淫目的和客观奸淫行为的统一,这种主客观统一的要件是否具备,是奸淫幼女罪(包括既遂和未遂)与猥亵幼女(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相区别的标准。
在奸淫幼女罪未遂的情况下、,与既遂一样,行为人主观上也具备奸淫幼女的犯罪故意和门的,虽然法律只要求达到两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行为人的奸淫目的决不只是要接触,而是要奸入,甚至要达到满足其性欲的程度:从客观上看,构成奸淫幼女罪(未遂)的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非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也可能已发展到正要以其性器官接触、奸入幼女性器官的程度,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在开始实施直接的奸淫行为或未能达到两性器官接触的程度。而在猥褒幼女行为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猥亵幼女、以猥亵行为发泄其性欲的故意,而无奸淫(即奸入)的目的;客观上可以表现为对幼女实施亲吻、抠摸、性器官顶蹭甚至在幼女性器官外部摩擦等强制的或非强制的猥裘行为,但决不能表现为企图奸入的行为。区分奸淫幼女罪的未遂与猥亵幼女行为,必须根据上述的二者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因为猥亵幼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两性器官的接触摩擦,而奸淫幼女罪达到两性器官接触程度就属既遂,因此,两性器官已达接触程度的情况,就一定不是奸淫幼女罪的未遂,这时应结合主客观情况考察判定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还是猥亵幼女行为,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为什么没有奸人,是未来得及奸人、奸不人,还是根本没有打算奸入。前者应认定为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后者应认定为猥亵幼女,应该特别指出,在与幼女性器官刚刚接触就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危害行为停止的情况下,决不能轻信行为人的口供就认定其只有猥亵幼女的故意,而无奸淫幼女的目的。这时要综合全部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有奸淫目的的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只有确凿地证明行为人确实无奸淫目的的,才可定猥亵儿童罪或一般违法行为。
强奸幼女罪量刑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猥亵女童量刑标准:
律师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女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本罪猥亵的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女童。
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女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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