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4:44 39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和上岗条件,通过考试考核,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职工进行有序、合理分流和安置。

第三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拓宽经营门路、组织劳务输出、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安置富余职工,并创造条件与劳动力市场对接联网,参与社会劳动力交流。

第四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当坚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置、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对家庭生活困难较大的富余职工应当优先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富余职工在本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险费由原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负担。达到退休年龄时,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条企业组织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省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给部分资金作为企业生产启动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富余职工进行培训,培训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省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适当解决。

富余职工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八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但必顺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放假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工龄连续计算。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准予不超过2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工龄连续计算。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逐月向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各项待遇,不晋升工资。

第十条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企业内休养。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其标准可以参照本人正常退休的退休费标准执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区,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辞职后户口留在城镇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不足1年的按照1年发给;

(二)辞职后户口迁到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不足1年的按照1年发给。

辞职职工重新就业时,工龄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县办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面向农村,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富余职工辞职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原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年限予以保留。本人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其职工应当随资产转移,并将安置富余职工纳入合同或协议条款,不得将富余职工推向社会。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裁减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被裁减职工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照被裁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照1年发给。

第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并进入成本。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和与企业脱离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后勤系统、附属单位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纳入新办企业的统计范围,不计入主体企业的产值、工资总额和劳动生产率。

第十七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将部分富余职工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企业招用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首先从其他企业工种对口和经过转岗训练以及纳入社会失业管理的富余职工中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招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

第十九条富余职工到非国有企业的,原工龄视为参加养老保险年限,接收单位和本人应当继续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开设经营网点、减免市场管理费、摊位费、税金以及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富余职工安置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扭转工业交通企业亏损的若干规定
    为了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企业,把政策性亏损压到最低限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全省工交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以改变全省经济效益差的局面,特对工交企业扭亏增盈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扭亏的目标和任务。全省工交战线一九八四年要在一九八三年的基础上,政策性亏损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基本消灭经营性亏损,扭亏额要达到一亿二千万元以上,扭转亏损企业要达到四百户以上,实现盈亏相抵后无亏损市、县;一九八五年各项经济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盈利额有较大幅度提高,全部消灭经营性亏损,基本消灭亏损产品。二、各行政公署、市、县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亏损企业,要分类排队,一户一户地调查解剖,特别是对亏损五十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要作重点解剖。要找出企业亏损的原因,确定亏损的性质,分别采取“定、放、联、限、关”的措施,保证扭亏进度、扭亏期限和扭亏目标的实现。三、在已确定扭亏指标和限期扭亏的
    2023-06-09
    3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工资增长的具体规定
    调整办法上,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资金来源方面,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
    2023-07-04
    231人看过
  • 吉林省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吉林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委、劳动厅、总工会、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省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尽快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解决出售、解散、破产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出售、解散、破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二、鼓励出售
    2023-04-24
    285人看过
  • 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有了新说法
    新签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可内部退养本报讯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的富余人员如何安置?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知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2023-06-10
    10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国前老工人的抚恤金规定
    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2、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实际上还有一种赔偿实际损失的办法,这就是按照丧葬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其应当赔偿的项目是:2.1寿衣费受害人死亡的寿衣支出,应当赔偿。寿衣的购置费,应当是一般的寿衣,受害人家属采用高级寿衣装殓的,只赔偿一般标准的寿衣损失。2.2运尸和火化费这是必须支出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2.3骨灰盒(棺木)费在有火化场所的地区,只
    2023-02-21
    472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企业工人丧葬费是多少
    一般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3、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二、丧葬费发放标准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023-06-23
    392人看过
  • 山西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
    2023-05-22
    126人看过
  • 黑龙江省拍卖企业首评资质
    从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拍卖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议获悉,黑龙江省首次对拍卖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其中评出一级拍卖企业8家、二级拍卖企业6家,三级拍卖企业9家。目前黑龙江省拍卖企业发展到140家,从业人员达到1300多人,拍卖师160多人,2004年全省拍卖行业成交额达30亿元,比2003年增长50%以上。但由于黑龙江省对拍卖企业没有资质评定办法,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纷纷涌进,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冲击,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了解企业的诚信度。今年,参照外省做法,黑龙江省制定《黑龙江省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办法》,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参评,经黑龙江省拍协拍卖企业资质评定委员会初评和向社会公示、征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等阶段,最终有23家企业获资质评定。2005年9月9日,黑龙江省拍协授予这23家企业资质标牌。
    2023-06-08
    21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范围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资质许可程序(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
    2023-06-07
    257人看过
  •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失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持有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第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2023-06-10
    157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第四条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第七条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第八条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
    2023-06-09
    17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处理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企业在实施下岗分流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下岗分流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得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等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企业对分流到本单位自办的劳服企业、第三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以及本单位组织集体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原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对企业以劳务输出形式分流的职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务协议与其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
    2023-06-10
    318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一条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引导企业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短期融资债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向社会发行的企业债券。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审批、转让及管理。第四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第五条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严禁强迫或摊派。第六条短期融资债券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三种。第七条短期融资债券利率可略高于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40%。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企业临时性、季
    2023-06-05
    9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用公式表示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
    2023-05-30
    21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富余人员概念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是指超出企业定员标准,生产、工作不需要的人员。另一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是经过优化劳动组合,超出编制定员,不适应正常生产需要的人员,或是经优化劳动组合后未被组合上岗签订合同的一切多... 更多>

    #富余职工安置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有什么条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
    • 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可以安置吗?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应如何安置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8
      你可以参见《桂林市妥善安置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暂行办法》其第二部分就是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的内容 (一)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的安置。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被兼并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兼并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失业、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兼并企业要通过再就业培训、广开就业门路
    • 民营企业企业富余职工如何处置?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7
      股权转让不影响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双倍补偿金。
    •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首破两万元,黑龙江省职工工资首破两万元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6
      黑龙江省统计局: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首破两万元 2008年,黑龙江省将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和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性收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046元,首次突破2万元。这是记者从黑龙江省统计局获悉的。 据分析,黑龙江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大的主要因素:一是部分市(地)补发阳光工资,如鸡西、大兴安岭等平均每个职工增加300元,牡丹江市进行车改,职工最低每
    • 如何安置黑龙江工厂安置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8
      工厂拆迁补偿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