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春霞与被告段安生撤销协议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20:53:19 443 人看过

原告万*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魁,**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生,男。

委托代理人程*东,**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霞与被告段*生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0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0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魁、被告段*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霞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06月05日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段XX、段X,户口登记在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9年03月03日在范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一项约定:“子女抚养安排:婚生长女段X,5周岁,次女段X,5周岁,都有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18000元,已付清。女儿段*梦和段*茹的户口不迁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依上述约定,女儿段X、段X一直随原告在范县白衣阁乡杏子铺村东街居住生活。现两个女儿均年满6周岁,符合上小学年龄,但由于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第一项中“女儿户口不迁出”的约定,导致范县公安局不能将段X和段X的户口迁到她们现在的居住地,致使段X和段X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第一项中“女儿段X和段X的户口不迁出”的约定。

被告段*生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两个女儿可以在范县新区入学;2、孩子户口的迁出无法保证对孩子进行正常的监护,原的诉求不应当予以支持;3、原告的诉请将损害孩子的权益。现被告居住的村内正在进行用地规划,凡是在村里有户口的人员都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孩子户口不迁出,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可以提供经济保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是:1、《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个孩子户口不迁出”的约定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个孩子户口不迁出”的约定是不是影响了孩子成长,损害了孩子权益。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孩子的出生时间及其他基本情况。

该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二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证明1、原被告协议离婚后,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是抚养人、监护人;2、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签订“孩子户口不迁出”的约定,是出于对我国户籍法律常识的误解,如果原告了解户籍法的规定,就不会签这个协议。

该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离婚证无异议,对离婚协议书有异议,一是根据协议内容,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二是孩子均未到入学年龄,并未损害孩子上学的权益。

第三组:白衣阁乡杏子铺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1、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便带两个孩子在杏子铺居住,孩子的经常居住地在杏子铺;2、两个孩子已达法定入学年龄,需将户口迁至杏子铺村。

该组证据经被告质证,有异议,异议同第二组的离婚协议书,孩子上学需要学校出具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情况。

被告围绕自己的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子女户口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为了孩子利益签订的子女户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证据经原告质证,有异议,一是原告同意与被告签订此约定,根源就在于原告对我国户籍法律常识的误解,如果原告清楚这个约定将影响到孩子,原告根本不会签订;二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是一人一户,户随人走,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孩子户口不迁出”的约定,违反了这一规定,是无效的,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假如协议有效,但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协议到现在还未生效,因为协议中约定了需公证才能生效;四是从户口协议书可以看出,显示孩子的一些经济利益,但孩子的短期经济利益和孩子的受教育权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1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协议离婚相关文章
  • 委托人李**(被告)与储**(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
    委托人李*玉(被告)与储*山(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被驳回[案情介绍]原告诉称,被告李*玉自从成立木材批发经销公司以来,其人多次找我,叫我为他筹集资金,因他需要扩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经营木料,更重要的是还要到东北林场发木材,更需要一些资金补充扩充规模,几年中我为他借贷过四次资金,因扩展经营规模,一年一年还不清账。自从八九年、九0年至九一年至多年间一直用我用人,他欠我六七千多元一直未还,催他多次一直后拖。因此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讨回此欠款六千元。诉讼请求:被告李*玉偿还欠我的劳动报酬六千元。被告李*玉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所持欠据是因被告曾借过原告的现金,至今被告已全部还清,现在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是1991年所写,依法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7日,发现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并25日以()范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偿还
    2012-06-04
    353人看过
  • 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范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3号1号院。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威,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系博爱县新全新音像店业主,住博爱县清化镇魏庄路3号。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范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09年2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蒙、被告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贵诉称,自己是豫剧《三更生死缘》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发行(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范威辩称原告应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原告对所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
    2023-06-08
    271人看过
  • 原审原告X清林等与原审被告X文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清林,男,1944年2月出生,汉族,工人,住泌阳县水利局家属院。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亦凡,男,l965年2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士晓,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马谷田乡黄庄村。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全辰,男,1942年12月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志,男,1938年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水利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X喜全,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X清林、X亦凡、张全辰与原审被告王文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泌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文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驻民三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文志对该终审判决不
    2023-06-08
    112人看过
  • 原告罗栋稳与被告X公司债权人纠纷案
    原告罗栋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北盛镇大江村后龙组169号。委托代理人朱运继,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生物医药园区。法定代表人帅放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罗栋稳与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红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可可、人民陪审员刘红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如意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运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栋稳诉称,2007年,案外人虢志武承包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虢志武雇请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与案外人虢志武于2007年9月29日进行了结算,虢志武尚欠原告工程
    2023-05-05
    402人看过
  • 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的判断方法
    合同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要怎样辨别1、海关完税凭证上的海关关徽均系点状特定组合,凡无特定波纹或波纹不清晰、不连贯的均被怀疑为假票,应重点识别。2、海关单证专用章和银行转讫章较清晰、工整或特别清晰、工整有可能为假票。由于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日常手续时因业务量大、单证数量多,印章使用频繁,海关人员不可能将每张单证上的印章都盖的非常清晰。但应注意有些不法分子在制作假票时故意将海关单证专用章加盖得模糊不清或由于印章制作粗糙而使字迹无法识别。3、制单人编号违反编码规则。制单人编码为6位数字组成,前2位系海关代码。如上海海关前2位应为“22”。如制单人编号前两位为“
    2023-07-19
    99人看过
  • 原告刘建亚与被告张世江名誉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案例索引】(2009)永民初字第000304号【案情】原告刘*亚委托代理人葛*群被告张*江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永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现已转入执行程序,原告已付给被告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原告已积极筹备,并无不还之意。2009年3月8日、5月28日、8月16日被告三次采取强行锁门、乱写乱画的形式,用极其恶毒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出行都无端受人指责,不能继续做收落果生意,现原告精神极尽崩溃,财产和精神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1、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2、要求被告赔偿
    2022-11-06
    400人看过
  • 原告主张撤销的行政协议案件,原告有举证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协议纠纷诉讼中,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今,由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相关监督机制的完善,关于懒惰行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行为越来越少见,不过仍会存在少部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如果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此时该如何赔偿是行政相对人想了解的问题。行政不作为能否获得赔偿首先需要确定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2
    2023-04-29
    96人看过
  • 原告与被告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则?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的方式: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接受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起诉条件需具备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的范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还有代理人的,原告方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合同中约定了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2023-07-07
    427人看过
  • 原告李静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吴锦浩,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郝建平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静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锦浩和被告南阳和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被告违背法律规定,与原告所签劳动合同多处系霸王条款,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三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10号和【2009】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结果不公,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或补缴原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自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二、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000元,并退回所收取的4000元押金
    2023-06-05
    329人看过
  • 房产纠纷原告与被告关系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原告指代那些为了捍卫自身或所代理之第三者之民事权益,通过向法院递交诉状,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士。反之,被告则代表了那些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产生民事争议,并由法院发出传票要求出庭应诉之人。原告与被告两者之间的关系,乃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基础且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这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状态,正是民事诉讼得以存在以及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只要他们与他人产生了民事纠纷,就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应诉,从而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其次,法人同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与他人发生争议之后,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成为诉讼的当事人。再者,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也具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最后,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而言,不论其身份为何,如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只要
    2024-04-29
    91人看过
  • 口头协议纠纷案件原告如何举证
    一、口头协议纠纷案件原告如何举证1、口头协议纠纷案件原告的举证: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台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3-06-11
    480人看过
  • 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须要怎样认定啊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的方式: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接受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一方当事人。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必须举证吗?合同纠纷原告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应当就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2023-07-27
    161人看过
  • 原告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吉金栋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2004)汝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汝州市**运输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洗耳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邹-斌,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禄,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北路28号。委托代理人樊*政,**山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栋,男,193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玉带街31号。委托代理人苏*才,男,194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南关南拐9号。委托代理人李*堂,**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汝州市**运输公司与被告吉*栋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禄、樊*政,被告吉*栋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才、李*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既没有同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在我单位上班工作,被告与我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签于被告与我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的退休
    2023-05-03
    463人看过
  •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红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原*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被告郭*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刚与郭*霞自愿离婚。二、三个子女随郭*霞共同生活,原*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三、财产无纠纷。本案受理费50元
    2023-05-05
    73人看过
换一批
#离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协议离婚,又被称作登记离婚或者合意离婚,是日常生活中较常适用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 更多>

    #协议离婚
    相关咨询
    • 原法律关系主体被撤销发生纠纷应告谁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3
      原法律关系主体被撤销,民事纠纷主体发生了变化,若有民事纠纷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不具有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无法人执照,债务应由其开办单位负责清偿。(2)要查看对方(或称被告)拿的是什么性质的执照,如果仅是营业执照,而不是法人执照,发生纠纷则要告法人。(3)原具有法人资格后又被撤销的,看是谁给撤销的,谁撤销谁负责清偿,一般情况下是其主管部门负责。(4)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
    • 原告为被告撤销被告档案,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9
      不是原告为被告撤销被告档案,而是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不是执行局来执行,而是由法院提供的账号收取。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撤诉后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由被告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
    • 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不撤诉,被告可以凭协议申请法院驳回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结果未履行这个原告不撤诉,被告可以在开庭时用协议抗辩。如果法院不审理这个协议,被告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诉讼,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可以撤销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5-28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
    • 纠纷被告已还原告钱,但是原告不愿撤诉怎么办?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6
      不愿撤诉,对被告而言也没有风险。被告继续应诉,向法院提供已还款的证明,法院判决原告败诉,那么原告还会损失一笔诉讼费。因此,不用理会,正常应诉即可。如果需要律师开庭,可以咨询律师,这种情况下,律师费也不会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