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与刑讯逼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12:54 227 人看过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最近几年,在刑事案件领域,错案接连发生。事出有因,刑事错案的发生虽然个中原因不尽相同,但它们皆与刑讯逼供这一不当讯问方式有关。

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罚站、罚冻、罚饿等)或精神折磨(药剂催眠、高车轮战等)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我们不难从刑讯逼供的特点中嗅到其与错案的因果联系。

从口供本身来看,它被视为“证据之王”,而口供的获得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才足够及时和丰富。确有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当自身面临危险时定会消弭其侵犯他人时的强势,从而招供,因为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在最开始接触办案人员时最容易被突破。此类案件无疑坚定了办案人员对刑讯信心,不过前提是“抓对了人”。但实践中,更多的是被推定有罪的“准罪犯”因经受不起刑讯的折磨而以编造犯罪经过的“自我归罪”方式暂时摆脱刑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
    2023-05-01
    82人看过
  • 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如何申诉
    被刑讯逼供的人,应当设法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被陷害的证据,甚至是线索及案件的疑点形成书面文字,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科书面提出控告!其家属也可以奔走帮助其维权,认真的研判案情,主要指的是警方的调查笔录相关证据以及公诉机关的公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
    2023-06-14
    276人看过
  • 刑讯逼供案的防范与事后应对
    由于司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由于舆论影响和个体能力、技术限制及环境等因素,造成在一些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阻力,司法人员不够冷静、急功近利造成的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这种现状和人们对犯罪分子的憎恨,造成当前查处刑讯逼供案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是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地位的不对等,造成当事人在事后不能提供有力的指控证据,仅限于身体受伤情况,对于是否是被刑讯逼供无法提供明确证明。其次是被指控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懂侦查,有充分时间能够从容毁灭证据,因为是办案可获得周围较多人的心理认可和保护,而且自身从事侦查活动,知道什么证据是罪证。第三,讯问区均建立在普通人无法接近的地方,知情证人有限,且大多是与被指控人有一定关系,如从属、同事等关系,均不愿为了所谓罪犯而得罪朋友配合作证。第四,对指控刑讯逼供的证据无法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获取,或者单位为了保护干警和单位名誉不予提供,或者罪证本身
    2023-06-03
    179人看过
  • 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刑讯逼供吗
    是的,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4-30
    450人看过
  •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023-05-05
    130人看过
  • 刑讯逼供案八年陷迷局
    法律综合知识
    ■核心提示一起警察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历时8年,检察机关多次调查,未有结果;8年间,先后有来自黑龙江省主要领导和检察系统多级领导的批示,但案件依旧尘封。结果,一位新任检察长一个月侦结,最终将4名涉案警察推上审判席。11月25日,4名涉案警察当庭翻供。案件愈发显得扑朔迷离。她等着这一天,已经8年了。11月24日,在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乐村,84岁的苑*芝,坐在家里的土炕上。窗外飘着雪,多年哭泣双目几近失明的她,已经看不清这纷纷扬扬的雪花。但她终于看到,儿子李*祥的死,即将有一个说法。当日,绥化市庆安县法院,涉嫌在8年前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该县公安局4名警察,以故意伤害罪,在这里被起诉。“嫌疑人”死在公安局李*祥死时正值壮年,他戴着双铐双镣,死在公安局。此案公诉方庆安县检察院查明,2000年3月17日,李*祥因被怀疑抢劫,被绥化市公安局(现为北林区公安局)刑拘。其间,他供述曾在庆安县实施过
    2023-06-03
    359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979年刑法典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旨在惩治和预防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则对本罪的罪状及法条结构作了重大修改,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
    2023-02-24
    474人看过
  • 命案必破更防刑讯逼供
    “5月16日,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的“命案必破”制度不会引发刑讯逼供,并强调我国命案的侦破水平已经超过英法美等发达国家。”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说实话,学法律的我没有丝毫的欣喜,有的只是一种无奈,甚或是夹杂着些许的愤怒。2005年美国的命案侦破比率为63%,加拿大为78%,法国为81%,英国为87%,而我国为89.6%,其中江苏、河南等14个身份的命案破案率已经超过了90%。对于公安部提供的这一组数据,我无力否认,但我却希望大家做一个横向的比较,比较我国的89.6%和美国的63%。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重案侦破体制:美国由于属于联邦制国家,因此主要的刑事案件都是由美国各州或市的警察局负责侦破,而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则转由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负责侦破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类案件(如间谍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负责调查。FBI的整体破案水平,
    2023-06-11
    123人看过
  •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是什么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殴打或其他肉体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均是出于直接故意。两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
    2023-07-24
    88人看过
  • 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
    一、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讯逼供罪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
    2023-04-14
    385人看过
  • 丈夫遭刑讯逼供
    有期徒刑
    昨天,周*龙之妻罗*翠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准备递交申诉状,因人民来访接待室周三休息,罗*翠将于今天再次前往最高法递交申诉状,要求改判周*龙无罪。昨天上午,“华南虎”事件的主角周*龙之妻罗*翠,出现在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最高法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立案大厅门外。罗*翠边走边和代理人说,“老周没罪,再不申诉,老周就会死,他身体不好。”依照正常的申诉程序,罗*翠应向陕西高院进行申诉。罗*翠说,她直接向最高法申诉,希望能直接受理,“没办法了,最高法总比下头地方上法院好一些吧”。罗*翠说,周*龙因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今年4月30日,周*龙再次被带走。当天下午,罗*翠收到裁定书,对周*龙取消缓刑收监服刑。据罗*翠说,裁定书称周*龙未配合监管,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昨天下午,记者就申诉状中的致电陕西安康市公安局。该局政治部宣传科的吴科长说,该局不接受电话采访,
    2023-06-03
    323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指什么,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
    2023-06-03
    355人看过
  •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
    2023-03-26
    368人看过
  • 赵某刑讯逼供案刑事判决书
    [案例索引]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1997)临铁刑初字第18号(1997年12月2日)再审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4)临铁刑再初字第l号(2004年6月21日)再审二审:北京市铁路运输巾级人民法院(2004)京铁中刑再终字第25号(2004年9月20日)[案情]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审卜诉人):赵*生。1997年12月9日,山西省临汾铁路公安处翼城站派出所接到女青年赵-燕控告某建筑工程队队长许某某对其“耍流氓”的报案,时任该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赵*生即安排该所民警持“治安传唤证”将许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当日22时许,赵*生对外某某拳扪脚蹋,并威胁说:“如不好好交待,我让你把牢底坐穿:”此后,赵*生经与临汾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探长娄*宏商量,安排刑侦大队侦察员李*旭、尉*东与翼城站派出所民警翟*宝(另案处理)、贾*贵(另案处理)将许某某带到
    2023-06-01
    34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应该如何解释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2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 防止刑讯逼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其他情形,要根据证明标准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判刑逼供处罚刑讯逼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
    • 如何应对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1
      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通报刑警或委托律师通报。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