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0:11:11 11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任免原则(一)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革命事业心强,有组织和业务才能、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民主集体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

二、任免权限(一)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视察室主任、副主任、视察员,各工作部门的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顾问、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视察室主任

3、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视察室主任

4、省直属相当于地级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馆长、副馆长、总工程师;省直属相当于县级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院长、所长、馆长、总工程师

5、省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

6、省直属高等院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顾问

7、省直属的干部学校校长、副校长;省直属的中等专业学校及中学的校长

8、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视察室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顾问、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

3、市、州直属的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市、州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行政公署的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视察室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县(市)人民政府的顾问、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供销社主任、办公室主任

3、行政公署直属的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行政公署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四)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直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区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五)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供销社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县(市)直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县(市)直属的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任免程序(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印发任免通知。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分别发给由省长、市长、州长、专员、区长、县长签署的任命书;属于批准任命的,完成任命和批准任命手续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呈报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呈报

(五)呈报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样式附后)(略)各一式两份

(六)报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任命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到职,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事后提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追认

(七)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或同时任免

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报请任命副职,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八)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

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可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后,原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并报任命机关备案

(九)凡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死亡时,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机关

四、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其职责是

(一)负责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手续,并负责办理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

(三)负责办理任免工作人员的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四)承办本级或上级领导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任免事项

五、其他(一)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各部门自行规定,任免的职务名称表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办法如与国家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59年4月20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文章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
    一、为统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规格、制发、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专用章限用于土地登记、发证中代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章,专用章与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专用章为圆形,尺度与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一致。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其中“×××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土地登记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直行。四、专用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可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五、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应严格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人民政府的委托书才能刻制。六、专用章制发后,由人民政府授权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使用。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标准的,送政府主管领导或经授权的
    2023-06-10
    350人看过
  •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行政监察、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监察、审计职责。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2023-06-06
    139人看过
  • 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工作
    目前县级人民政府有三种形式即县人民政府(含自治县、旗,下同)、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直辖市除外)。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县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是有区别的。在一些事项上,相应的职权是专属于县(市)人民政府的,即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是不能行使这些职权的。如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法》授予了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但未授予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即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是没有这一项批准权的。另根据规定,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其规划职能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使用相关管理权。为更具代表性,本章中所论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用地主体的情况,可将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工作分
    2022-04-22
    175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2023-04-22
    73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针对近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督促检查。要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分兵把口,落实责任。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和超限,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品携带上车(飞机),严禁农用车船非法载客,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节日期间要加强对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格
    2023-06-05
    404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双增双节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第二条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第三条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
    2023-06-09
    171人看过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八)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
    2023-08-02
    299人看过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法规名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颁布机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颁布时间]:2003-5-23[执行时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市国税二分局: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在陕所属单位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1999]21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2023-04-24
    71人看过
  •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临时使用林地期限是多久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是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并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23-07-21
    321人看过
  •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工会负责。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大会,命名、表彰市特等劳动模范和市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随时命名、表彰。第四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市劳动模范:(一)工作数量、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达到市先进标准的。(二)有二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三)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并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节约万元以上或创造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四)在精神文明建设,防止事故的发生、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秉公执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达到以上条件并有特殊贡献的,可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第五条评选劳动模范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省营企业的,由车间、处(科、室)推荐,经工会考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强拆民房吗?
    政府不能强行拆除正常的民房,但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源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过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由有关部门检查工地,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如下: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
    2023-08-07
    441人看过
  • 什么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级分析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
    2023-08-12
    221人看过
  • 疫情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4-15
    18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概念与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它们的组成及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经上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
    2023-04-24
    11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它们的组成及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更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哪些职权?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什么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0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五)严格执行财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哪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3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主要采取什么方式召开?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