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如何理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0:55:19 344 人看过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为避免由于实施不停止执行原则而可能引发的弊端,同时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复杂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冗长,为了保护个案中的当事人利益,避免受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可能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以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前提下设置了对该原则的例外规定一一诉讼停止执行,即在特定条件下,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先予执行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的就高不就低原则怎么理解?
    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前提是有“高”,当共同被告中层级较高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案后经审查被认为不是适格被告时,则同案中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因“高无所就”而失去了管辖权依据。税务行政诉讼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
    2023-08-04
    488人看过
  • 诉讼不停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怎么执行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第四十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2023-06-13
    403人看过
  • 刑事诉讼期间可以停止执行原判决、裁定吗
    1、刑事诉讼期间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对原判决、裁定停止执行。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一、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1、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审理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023-02-17
    153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制度有何原则
    (一)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自愿进行和解和自愿作出和解协议,前者是程序上的自愿,后者是实体上的自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适用必须体现当事人自愿的意志,人民法院绝不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做法进行和解。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行政诉讼和解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但是,法院促成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在掌握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否则,就极有可能侵害到社会、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但在行政诉讼
    2023-06-26
    83人看过
  • 如何理解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二)本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般原则,不宜于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
    2023-08-18
    262人看过
  • 及时原则如何理解
    调解委员会
    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条例》第4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11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及时地开展工作,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如何理解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法律术语。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某种侵害行为。妨碍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影响或者是侵害危险。妨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恶意或者是否预见到行为后果并不影响排除妨碍的适用。妨碍行为必须是不正当的,如果妨碍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了一定影响,也不能适用排除妨碍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怎样执行直接到法院进行申请停止侵害就可以。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2023-07-02
    56人看过
  • 行政诉讼身体不好如何中止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身体不好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中止诉讼,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中止诉讼的才会裁定中止。一、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的期限是多久1.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即应当在立案之月起六个月内审结。2.有特殊情况常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结。还常要延长的,则常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3.当涉及到中止诉讼的情形时,审理期限会中止计算,直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会恢复诉讼。二、再审立案执行中还会进行执行吗再审已经立案是否可以中止执行需要视情况而定:1、刑事诉讼中再审不会中止执行;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可以中止执行;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中止执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三
    2023-04-11
    54人看过
  • 分析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
    起诉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怎么办?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
    2023-07-17
    322人看过
  •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践行诚信原则
    我国正处于物质文明建设飞速发展而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转型时期,由此所形成的诚信危机或者信用危机对整个社会秩序和法治化建设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将原本规范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伦理和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程序化。作为一项诉讼上的基本原则,它毕竟只是一种框架性结构和总体导向,还有赖于民事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和细化的程序措施来落实,才能体现其可操作性,才能有助于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创设一些细化的程序措施来落实,确实需要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探索路径。为此,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给出了一种答案。该院通过修订《关于开展诉讼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贯穿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信用信息征集与运用若干规定》,以及借助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诚实守信告知
    2023-06-08
    89人看过
  • 观点:诉讼期间拆迁应停止执行
    姜明安认为,“新拆迁条例”新版草案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第一个是集体土地的问题。国有土地的房子已经拆得差不多了,城乡结合部还有郊区甚至农村也遭遇征地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按农作物来赔的,一亩地最多赔几万块,而现在城里一平方米就赔几万块钱,所以《土地管理法》尚待进一步修改。第二个不足,行政强拆改成了司法强拆,今后由法院裁决、执行,还是裁决、执行没有分开,应该是法院裁决,由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监督。第三个不足,拆迁的中止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诉讼期间,拆迁不停止执行,房子照样拆,老百姓打官司没有了意义。诉讼期间,应该停止执行,但是紧急情况除外,比如奥运会等。第四个不足,是被征地者表决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版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
    2023-06-08
    385人看过
  •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
    2023-07-21
    104人看过
  • 民事诉讼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吗
    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的行为和程序都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也就意味着没有停止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拘传、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从以上三种情况可见,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一百零八条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023-02-21
    89人看过
  • 强拆行政复议如何停止执行
    公民提出行政复议以后执行部门就不能够进行强拆。行政强拆行为是属于可诉行为,公民对行政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1、强制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2023-03-17
    23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更多>

    #先予执行
    相关咨询
    • 诉讼不停止原则的反思?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没听说过该原则,如需帮助电话与我联系。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中的讼法, 行政诉讼法法调解原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2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
    • 行政诉讼裁定停止执行用法律解释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3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会不会停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6
      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是不会停止的。以下几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巨大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法院认为执行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如何停止死刑执行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08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 1、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罪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