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的土地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居民建设住宅层数控制在6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联建基底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面宽达到30米以上的,控制在8层以下,高度不超过27米。世居居民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按原面积建设。
(三)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2米;内外地台高差不超过0.3米。
(四)首层一律不准建阳台,二层以上外挑阳台不大于1.5米。
(五)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用地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天面、阳台、室内的污水应通过管排引入地下排污管道,不得露天排放。
(六)住宅屋顶应当建设坡屋顶,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雷州半岛特色元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
(七)临城市道路住宅退让,应当按《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八)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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