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怎么办,解除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吗
如劳动者在医师的治疗和宣告结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岗位,则雇主在决定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该名劳动者这一决定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补偿。
除此之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雇主还应对该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尤其在以下情况下,需依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理:当劳动者的月份薪酬超过了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立行政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且适用于当地习俗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时,对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比率为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确定;而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间隔上,最高限额为十二年。
在此条款中所指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前最近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不去上班多久合同自动解除
无论多久未曾投入工作岗位,均无法自动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除非是由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而言,连续长达15日以上的旷工行为,抑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以上的情况下,则单位便有权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离职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事项,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
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益,因此企业可在其订立的规章制度框架内,针对员工无缘无故旷工而导致离职的情况予以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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