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原告长沙维特公司、被告长沙创业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深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利益为由,一审判决原告将收取的50万元发票返还给被告,被告将收取的50万元中尚未退还的27万元返还原告;原、被告双方为转移资金而虚列工资所实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650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院查明,2003年下半年,长沙维特公司与深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因技术开发合同发生涉讼纠纷后,长沙维特公司为避免公司资产在诉讼中被法院冻结或扣划,决定由股东亲友另外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以签订合同形式将维特公司资产转至该公司。2004年1月7日,由长沙维特公司股东配偶或亲友为股东的新公司——长沙创业公司登记成立,并与长沙维特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书,维特公司支付创业公司研究开发经费50万元。双方签约时,将合同签约时间倒签至2003年5月12日。同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及之后,维特公司分多次向创业公司账户转入50万元,创业公司开具50万元发票一张。随后,创业公司以制作虚假工资表的形式提取现金,并为虚列工资实际交纳个人所得税6500元。事后,创业公司将23万元现金汇回维特公司账上,后因6500元个人所得税的承担问题与维特公司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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