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在各国立法中的发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12:29 51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中发展较晚。有人认为罗马法就出现了缔约过程中应当互相尽到注意的义务。但是,这并非是完整的缔约过失理论。

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Rdolfv.Jhering)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耶林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也包括在内。”其理论提出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应互相主意和照顾。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起草人并没有完全接受缔约过失理论,但是,在法典许多条文中,作出了对受害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比如错误的撤销、无权代理、自始客观不能情况下,应当保护相对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发源地,在今天的德国合同有效场合的缔约过失成为了通说见解。

法国引进和发展了耶林的学说。希腊和意大利民法典均明确采纳了缔约过失理论。

在英美法中,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是,英美法历来注重保护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的允诺而支付的代价和费用。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要求当事人形成合理的信赖,而不考虑当事人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对价。此外,英美法中,合同的内容包括默示条款,违反默示条款义务也应负赔偿。这些都包括了大陆法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一些情况。

今天,缔约过失责任和适用范围已远远超过耶林提出缔约过失理论时的界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能否在缔约过失中约定赔偿责任?
    合同行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损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就赔偿来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例如:1.可以协商。合同行为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表达的意思真实,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2.合同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主行为,只要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3.合同行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就应该被视为有效。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损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就赔偿来说是可以进行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能否约定赔偿?根
    2023-10-30
    243人看过
  • 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什么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
    2023-06-25
    348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
    2023-04-13
    397人看过
  • 【缔约过失】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
    个人或企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以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强制缔约的类型不同,个人或者企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一)直接的强制缔约在直接的强制缔约中,如果受要约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则要约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即要约人可以诉请法院强制成立合同,如被出租人拒绝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依法庭确定的租金标准被视为已经更新,越界建筑人与被越界建筑的邻地所有人之间成立土地买卖合同。在法国法上,对一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处理较为灵活,这表现为,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被视为成立,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强制性则是间接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订立合同,否则,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另一方情愿承担法律责任,则仍然保留其不订立合同的自由。[39](二)间接的强制缔约1、公法的制裁与侵权行为责任。由于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是基于公法而对缔约自由
    2023-06-09
    435人看过
  • 缔约时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
    2023-07-10
    276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一)耶林的学说及其影响“缔约过失”这一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1]。耶林关于缔约过失的论述被认为是具有“开拓性的”[2],他将德国普通法源的罗马法作扩张解释,冲破了罗马法以来的契约理论框架,使缔约阶段不因缺乏合意而脱离司法干预。“缔约过失”学说揭示了契约法领域中的社会本位理念,它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这一学说,对后世尤其是德国民法典所产生的影响至为深远。缔约过失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正是由《德国民法典》开始创立的。该法典
    2023-06-09
    190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1、请求权的选择民事责任竞合又称为“请求权的竞合”,按照赫尔维格的理论,多个请求权有着共同的目的,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形使都将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效果,因此任一项请求权得到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的行使就没有必要。否则其所获得利益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这也是受既判力理论的影响,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通过提起另一个请求权再起诉,法院不再受理,不但是考虑法律的权威及稳定性,同时也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在选择以哪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是必须慎重。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未提起的请求权意味着我们的自动放弃。其实,如何认定竞合时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影响,无法就全体请求权作出一般性的回答,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分析。民事责任竞合的后果,说到底就是规范请求权的选择。当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如何选择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里我们需要提到的是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
    2023-06-09
    415人看过
  •  缔约方过失责任探析
    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未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造成损失;未履行照顾和保护义务,会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 约 方 过 失 的 具 体 表 现 有 哪 些 ?缔约方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2023-09-03
    458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
    首先,法律必须有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若法律没有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缔约人之间就不能存在先合同义务,更谈不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其次,缔约人一方实施了违反无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此点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者的主要依据之一。其实该行为与侵权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的着重点在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后者的着重点在于对他人享有的对世权的侵犯;前者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而后者则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第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者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方面。若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南瓜了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亦不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四,先合同义务的遵守方受到损失。第五,损失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点及第四点都便于理解,不再赘述。在时间范围上理论界对终止时间没有争议,争议最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开始时间,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开始于
    2023-06-09
    146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契约并未成立,或虽已成立但后来被撤消或宣布为无效,而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形在缔约过失制度开创以前,受害方找不到法律上的保护依据。耶林尽管不是第一个思考这个问题的人,却是第一个把这种情形当作基本情况来研究的人。他从法哲学的角度,指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上的唯一目的,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⒇。这里便包含了对由于个人的个性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以控制的含义。霍贝尔教授认为,社会中的人即发生交互作用的人,如果每个人事实上都可以依任何人类潜在的能力可为的一切不同的行为方式之一冲动地行事,那结果便是彻底的混乱。任何有赖于协作的组织和社会的生活都会沦为空想(1)。诚然,法律不能保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个人自由,否则这种制度将是不正义的。关于正义,柏拉图认为它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而这种和谐以人的
    2023-06-09
    357人看过
  •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一、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以下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
    2023-05-06
    65人看过
  •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关键词:公司人格独立人格混同人格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是在法人制度的基础上,伴随着公司人格从不独立到独立和股东责任由无限到有限的发展历程而最终确立的。所谓公司,就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为人们普遍所接受的。公司人格独立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并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其股东和成员。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资本的合股性和可转让性结合在一起时,就孕育出了现代公
    2023-06-08
    495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违约责任的赔偿一般可以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但是与之相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且此时合同也尚未成立,因此不涉及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违约责任问题,主要是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使对方的损失回复到先前的状态。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时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但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1、直
    2023-06-09
    204人看过
  • 关于投标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签订之前),因某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必然招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定标后的责任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对招标人的约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对于中标人的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09
    20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3
      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以不同的形式签订着民事合同,在合同中,因为一些特定的情形合同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否并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赵晓哲律师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合同的过失责任原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8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