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对胁从犯通说的质疑
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笔者对通说的科学性产生质疑,笔者认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是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一)通说缺乏法律依据
胁从犯作为法定独立共犯人的身份是我国刑法理论的独创,[4]但实质上胁从犯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只是学理上对受胁迫参加犯罪的共犯人的一种称谓。我国刑法没有将胁从犯设定为独立的共犯人,仅规定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以下简称被迫犯)情况。被迫犯的法律特征只有一个,即参加犯罪的主观被动性,其在犯罪中的客观作用情况是法无明文规定的,即并不能得出被迫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从犯小,社会危害性也是最小的一般性结论。通说人为地补充了胁从犯的客观特征,不符合刑法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况单独列入法典的初衷,切断了被迫犯与主犯、从犯的内在关联,丢掉了被迫犯中客观上起主要作用的一种人,进而导致理论所拟制的胁从犯与法律规定的被迫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后者的外延明显大于前者,还应当包括客观上起主要作用的胁主犯。可见,我国刑法之所以没有明文规定胁从犯的概念,也体现出立法者对胁从犯这一称谓的怀疑。
客观地讲,1997年刑法并没有否定被迫犯的作用可能大于主犯或者可能大于从犯,因为对其的量刑根据是犯罪情节,这一犯罪情节不以被迫犯的主观被动心理而转移,这一法律规定的意义与修订前1979年刑法不同,当时刑法对胁从犯的刑罚裁量以从犯为参照的规定隐含了胁从犯的危害小于从犯的法律精神,现在刑法的规定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对被迫犯的刑罚裁量不需要再考虑从犯的量刑。
应当说,我国刑法以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情况为特例规定在刑法中的目的不在于把被迫犯与主犯、从犯并列,作为以作用为分类标准意义上的独立共犯人,也不在于定罪时作为修正犯罪构成的根据,而在于量刑上适用比较宽缓刑罚的事由。因此,将1979年刑法第25条、1997年刑法第28条作为胁从犯的立法论据,未免有些牵强。
(二)通说不符合逻辑规律
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大小的不同,刑法将共犯人划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概而言之,主犯是起领导、组织作用和其他主要作用的共犯人,从犯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附随性共犯人。这里要强调一点,主要和次要在逻辑关系上刚好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主犯和从犯也是同样的矛盾关系。
形式逻辑学告诉我们,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多种多样,主犯与从犯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主犯的外延加上从犯的外延刚好等同于邻近属概念的外延之和,也就是所有的共同犯罪人的外延。换言之,主犯和从犯的外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共同犯罪人的外延,因而以作用为分类标准只能产生两种法定共犯人,要么是主要犯罪人,要么是次要犯罪人,不应有第三种犯罪人与前二者并列共存。因此法律中的被迫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客观作用要么与主犯一致,要么与从犯一致,其法律性质应当定位于主犯或从犯中被胁迫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犯人,他们只能寓于主犯或从犯之中,而不能与主犯和从犯并列,作为以作用大小为标准而进行分类的子概念。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同一逻辑关系中相互矛盾的概念应当是自愿参加犯罪的,或称作自主犯,而绝不会是主犯或者从犯。因而有学者曾指出:胁从犯与主犯、从犯的区分是以其参与犯罪的自愿程度为划分根据的。而教唆犯与其他三种共同犯罪人的区分则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为划分根据的。这种分类根据的不同一,必然导致共同犯罪人种类之间的相容与界限不清。这体现在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上,就会出现胁从犯同时又是主犯(或从犯)或者同时又是教唆犯的逻辑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如何?
359人看过
-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是什么
403人看过
-
合同和说的不符,存在欺诈
329人看过
-
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说明
420人看过
-
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
347人看过
-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说明
398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法定符合说和实际符合说的区别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01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
-
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实质符合说的内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15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一)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在发生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既可成立犯罪既遂。 (二)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是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上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构成要件故意。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
-
合同倒签符合什么规定?具体的说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6合同倒签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合同倒签主要产生于与企业日常经营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中,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存在误区、企业内部管理疏漏、投资计划安排滞后、合同审批时限延迟等是发生倒签合同的主要原因。
-
说说商标的比较广告是否侵权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4比较广告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比较广告的定义,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比较广告的政策声明》对比较广告作出了以下界定:“在政策宣言中,比较广告的定义是:对可选的品牌客观上可衡量的特性或者价格进行对比,并根据其指名道姓、描述或者其他区别性信息可以识别出其他品牌的广告。” 第二,加拿大将比较广告定义为:在广告中把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同一
-
有和放矢催款兵法这一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4人们在从事某一项事业之时,应瞄准一个明确的目标,有放矢,如此才能有所成就。在催款清欠工作中,应该确定债务目标,采用便捷、有效的方式(如公函、电话、电报催讨),从而避免目标不清、浪费精力。“有的放矢催款兵法”是指债权我主要通过向确定的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的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的清结债务的目的。概而言知,“有和放矢催款法”是适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分散于各地境况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