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7:54 290 人看过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5月29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5.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支持、指导各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区安监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评考核。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考核,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6.市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7.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结合省政府的考核评分标准制定并另行印发。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执行。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奖惩事宜,适用《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文章
  •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司法局文号:深司[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9-27执行日期:2005-10-1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
    2023-06-06
    267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整治交通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联合整治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联合整治交通秩序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实施净畅宁工程,合理分工,协同作战,加大对假牌、假证及非法营运等交通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整治交通秩序联合行动。为使联合整治行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深圳市联合整治交通秩序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二、整治重点(一)严厉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套牌车、违章摩托车及人力三轮车。(二)坚决取缔蓝牌车、面包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及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查处异地出租车驻深营运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三)从重打击车匪路霸、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及扰乱运输市场、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四)严厉查处维修业户非法拼装车辆、偷工减料及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等违法行为。(五)
    2023-06-08
    16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6月5日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具体如
    2023-04-22
    38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6月21日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容积率r修正系数r≤11.510.3+1.2/r32.1/r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
    2023-04-22
    137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13日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专用基金的监管工作。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专用基金监管工作。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五条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第六条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有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84]117号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厂矿,各管理区、宝安县政府: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引进先进技术的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地办法》。现随文公布施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附: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一、本程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制定。二、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企业或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要求享受特别优惠待遇,均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提出要求技术鉴定的申请。已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申请要求鉴定的,不得
    2023-06-06
    345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文号:深交[2005]565号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6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
    2023-06-07
    118人看过
  •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深财企[2002]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
    2023-04-23
    296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第三条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府〔2007〕242号发布日期:2007-11-16执行日期:2007-11-16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市、区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给予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报批的,在获批准后由办理案件的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不需报批,属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属任免机关办理或调
    2023-06-06
    1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深圳市辖区三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把深圳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直接参与城市管理,在城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绿化美化方面,真正形成人人有责任,处处有人管,事事有章法的管理机制,现根据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辖区管理责任的划分(一)以区、街道办事处(镇)、自然村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责任。(二)以工业区、旅游区、仓库区、住宅区为单位,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管理责任。(三)以企事业单位、门店为单位,按开发(建筑)红线范围划分管理责任。(四)以行业(系统)垂直管理为单位,按部门划分管理责任。根据以上责任划分,做到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己
    2023-04-22
    469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第三条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
    2023-08-17
    68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统计信息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的有关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二、工作目标动员各有关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我市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建立有效运作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系统就业服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争取达到应收额的90%,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
    2023-06-10
    113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底安置,是指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者以工代赈的方式安排本市户籍的困难失业人员从事特定工作,并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补贴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四)本人有
    2023-06-09
    328人看过
换一批
#安全生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 更多>

    • 深圳市关于深圳全民健身条例有哪些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6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深圳市关于收养的政策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4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
    • 不是的人考到深圳市深圳XX要多少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8
      这个高中部应该是有户籍限制的,可能是针对韩国学生开设的,详细咨询下学校吧
    • 深圳深圳市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6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