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11:30 60 人看过

一、部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职工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对企业破产的认识不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铁饭碗思想在部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头脑里根深蒂固,认为企业破产是法院和政府的事,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差,给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个别破产企业的负责人不愿破产,少数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的推派、企业资产评估、职工的安置与分流等工作不主动,等靠思想比较严重;部分破产企业出现职工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仍很困难。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标准也很低,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不能很好地落实,再加上破产企业职工的铁饭碗思想严重、选择就业的机会和去向较狭窄等因素,致使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虽然在这方面,法院只是协助政府做好工作,但出于社会稳定考虑,法院仍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而且按照国务院(1994)59号文件及(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政策,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变现大部分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虽然取得了些成效,但仍感困难重重。

三、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经委、财政、土地、国资、人行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法律规定得不错,但具体执行起来较困难,有关部门在成立清算组时往往不愿把业务骨干安排在清算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难以保证,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制作规范、明确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基本要求,但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各种法律文书如何制作,法律本身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书样式也没有具体规范,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法律文书格式写法、内容等等,只能自撰,造成各地法院的不统一。

五、企业人员的离退休工资、医疗费的数额没有具体标准。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中依次支付。这一规定不像职工安置费那样具体、明确,不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操作。

六、立法不完善,造成实际操作困难。《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但因颁布于1984年,距今将近20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已满足不了法院当前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程序上更多的是按司法解释操作,实体上只能按有关政策处理,往往出现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影响法院顺利审理案件。

七、追索企业债权比较困难。破产企业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一并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比较困难,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一是破产企业的债权对象分布广,追索债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往往得不偿失,特别是一些在外省的债务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对其往往难以催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名存实亡。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也属于亏损企业,如果向企业追索债权,则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破产,造成企业破产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7: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
    2023-06-06
    143人看过
  • 审理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个别政策代替法律,可操作性差。原来的企业破产法是立法当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产物,从立法到程序设置等,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破产界限、破产受理条件,清算组的组成等方面都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特别是清算组的组成上,未能实现清算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资产变现难,债务清偿比例较低。由于债权形成时间长(甚至有的已过诉讼时效),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有的相关证据都难于找到),加之破产企业的一些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能力清偿,导致破产企业债权难以清收。对于那些事实清楚却拒不清偿的债务人,就法院而言,本应强制执行,但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逐一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破产财产变现主要难在,破产企业陈旧老化的设备本身就不值钱,专用设备的变现又不容易找到买主。而大部分破产企业土地为国家无偿划拨,企业破产后,政府予以收回,不作为破产财产,这就使得地上附属物
    2023-06-06
    446人看过
  •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有何建议
    一、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2007年1月—2012年8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了11起企业破产案件,解决债务8652万余元,涉及职工3000余人,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支持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从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当前破产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申请破产的主体多为债务人。这些破产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仅1件。二是国企破产比例较高,尤其是国有老企业破产的居多,受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影响,一大批国有工业企业退出市场舞台。11件破产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的有9件,占81.8%.三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其与工商、
    2023-04-29
    215人看过
  • 企业破产案件最新法律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2012年民诉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规定。该制度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其地位相当于原告。第三人提起该诉予以救济的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实务中,有一些企业出于种种利益动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即已与其他主体串通,由他们进行诉讼来“损害”自己的民事权益,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也有些企业是在事后才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本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予以救济,但却因这样正合其心意而故意不提起,致使期限超过六个月,以借助法院裁判实现可撤销行为合法化。由此便产生这样的问题,当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当时知道原诉讼存在,未参加诉讼系可归责于自身原因,或因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已超过六个月,已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不能提起第三
    2023-04-29
    42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五、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请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破产企业债权银行总行或分(支)行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审阅清算组清算、审计和评估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其职责概括地说是一权、三案、三报告)▲《意见》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破》第十五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意见》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25、债权人会议主
    2023-04-24
    384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企业案件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一条企业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公地所在地。债务人无住所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案件,有一般管辖权,县级市、区级经中级人民法院及地级市(含同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案件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案件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案件,或者将其管辖的企业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3-05-07
    41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企业破产前变更法人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6
      目前企业破产往往是“破并结合”,企业没有宣告破产之前就得由政府指定一兼并或收购主体,各级法院更是把这一条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不难看出,企业破产操作不规范问题十分严重,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其中破产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界定破产时间《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
    • 国有企业破产申请相关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这是就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的会、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自愿申请破
    • 破产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主体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也有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
    • 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7
      企业破产的受理条例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
    • 企业申请破产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7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关于企业申请破产,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有的国家还赋予一些国家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和官方接管人在特定情况下有申请权,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规定,检察官有申请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