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涉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国内的离婚等民事案件,送达是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与代理律师没有多大关系。涉外离婚案件则不然,其送达程序非常复杂,送达周期特别长。如果你对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一定体会的话,那么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向国外送达法律文书动辄一两年,足以让代理律师和委托人非常不耐烦。为此,本文探讨涉外离婚案件送达制度,对与委托人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业务水平,意义重大。
涉外离婚案件送达制度分为两大方面:域外送达和区际送达制度。
一、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域外送达的国际条约、司法协助条约、法律、司法解释
(一)、《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是1965年11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于1969年生效。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批准加入,1992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海牙送达公约》规定,成员国需指定中央机关处理域外送达事宜。然而各国所指定的中央机关各不相同。如根据公约规定,我国指定司法部为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由司法部司法协助处具体办理;有些国家则指定外交部或法院为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其它缔约国的送达事宜;美国甚至在2002年指定一私人公司作为指定的机关代替原来的司法部。另外,在美国,送达可由任何一个年满18周岁的非当事人完成。
《海牙送达公约》送达的具体途径为:国外司法机关-----外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中国司法部----(5日)最高人民法院-----(5日)高级人民法院-----(3日)-------中级人民法院(10日)
送达周期:自受理案件法院正式委托送达之日至送达证明返回该法院之日止,平均需要1年至1年半。从上面的送达途径可以看到,仅从司法部到地方人民法院,就至少需23天时间。
《海牙送达公约》可以说是目前国际上关于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方面最为完备的公约。相关统计表明,我国依照《海牙送达公约》所规定的公约途径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每年送达的总数量呈明显的递增趋势。通过司法部司法协助处对外进行送达,是涉外离婚诉讼的主要送达途径。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海牙送达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与司法部分别于1992年3月4日和1992年9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和《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运用该公约设立的协助机制进行文书域外送达的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该通知第7项规定: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外交途径送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所规定的使领馆送达不是一回事。虽然都有使领馆参与,但受送达人不同,外交途径中使领馆送达一般不直接将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而使领馆代为送达则可以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五)、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7年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虽然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但从司法实践看,仍有有一些问题未得到解决。此司法解释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充完善:
1、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可否向其直接送达,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现《涉外送达规定》第3条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即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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