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0:51 80 人看过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三、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1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羁押相关文章
  •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有什么区别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侵权纠纷地域管辖侵权纠纷地域管辖怎么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2023-07-21
    458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吗
    一、特殊地域管辖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有哪些(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
    2022-08-12
    334人看过
  • 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
    一、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
    2023-06-06
    380人看过
  •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区别体现在以下两点:1、特殊地域管辖与共同地域管辖适用的范围不同。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共同地域管辖主要是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的解决方法。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与共同地域管辖内容不同。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
    2023-06-06
    362人看过
  • 离婚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的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
    2023-05-03
    20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2023-06-13
    92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九种情况有哪些?
    一、特殊地域管辖九种情况有哪些?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
    2023-04-24
    60人看过
  • 行政拘留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吗
    行政拘留不属于特殊地域管理,行政拘留属于普通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2023-03-02
    222人看过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其具体规则如何
    特殊地域管辖指的是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具体规则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等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哪些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2023-07-31
    113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的注意事项内容
    1、合同未实际履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
    2023-04-16
    124人看过
  • 特殊地域的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要如何确认
    一、特殊地域的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要如何确认行政诉讼中如下确定特殊地域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2023-10-26
    48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要如何确定
    一、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要如何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
    2023-09-20
    355人看过
  • 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
    一、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起诉书怎么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1.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
    2023-07-10
    225人看过
  • 特别地域管辖(异地用工的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其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劳办力字(1991)34号),而非工资领取地。2)劳动部在给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明确说明: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劳动保障部办
    2023-06-06
    296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羁押
    词条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更多>

    #羁押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如何确定管辖?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二、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 特殊地域的管辖条件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01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有何关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
      适用特殊管辖的不得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特殊管辖的才适用一般管辖
    • 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1-27
      导读:关于我国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地域管辖,到底怎样才能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呢?下面110ask.com网将为您讲解我国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由110ask.com婚姻知识栏目组总结。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