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6:43:49 346 人看过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的基础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这样的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即每当一个现象存在,另一个现象应当接着出现。“推定作为一条证据规则,当一方当事人证实了某一事实(通称为基础事实),而另一种事实(推定事实)则假定被证实,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来推翻这种推定,或者说,使推定事实处于前后矛盾状态。”因此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说,推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推定在民法上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上,其中尤以责任推定最主要,在确定民事责任是第一位应考虑的是过错责任(乃至无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有无,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风险是确定责任时第二位应考虑的。

首先,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损的责任,违反环保法污染环境致损的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都属于违反义务,视为过错的责任,是种严格责任。这种责任是将加害人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职业注意义务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视为加害人有过错而推定产生的。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转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那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倒置需要以正置为前提,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前提和基础的,因而从这一意义上看,可以把“谁主张谁举证”称之为正置。倒置与正置二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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