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19:51:46 191 人看过

(一)征地数量大。(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三)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一、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或者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不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调换。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的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的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并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的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缴纳的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如何推进乡镇拆迁补偿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

1、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

2、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3、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

4、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

5、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

6、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

7、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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