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00:06:37 469 人看过

一、债权人可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

债权人不可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债权人如果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造成质押财产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可不可以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债务人更换需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更换需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更换属于债务的转移: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确实可移转;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4、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人是否可不可以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可不可以去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一般是有条件要求的,比如说对方没有履行债务,导致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仍然没有实现债权的。其实对于债权人来说,就可不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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