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善人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5:39 200 人看过

如何完善人权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人权法律保护还不完善。除了权利义务受到侵害外,权利还受到制度不完善、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进一步解决中国现存的人权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方面,中国必须尽快出台专门的人权法,形成"金字塔"式的人权法律保护体系,全面保护公民人权。这个"金字塔"的最高点是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的国家基本法,;第二是人权法——现在社会各界都在呼吁颁布这项法律;下一个层面是中国现有的保护不同群体人权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金字塔"底部是各部门的规章,,保护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行业规范。人权立法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各项权利,使人民能够参与,并继续坚持民主立法原则,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佳利益。立法方式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反映法律本质的问题。这是一个与遵守法律直接相关的问题。事实上,这关系到法律所体现的内容能否得到保障

中国人权立法坚持民主道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以人民为立法主体,以人民的实践为立法之源,旨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最佳利益。因此,让人民参与立法过程,就是要明确立法应该依靠人民,体现民主,而不是闭门造车地依靠少数群体或少数利益集团。否则,人权立法将失去应有的活力,人权立法将演变为特权立法。保障的是特权而不是公共人权,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将成为空谈。中国人权立法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可以以最广大人民的最佳利益为标准,立足大局,统筹兼顾,,形成各方都能接受,并能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的更加切实可行的保护人权的法律规定。同时,中国的人权立法应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国的人权立法应注意结合历史和国外的经验教训。具体做法是制定正确有效的措施,将人权作为法律加以保护,并作为原则加以坚持。但是,随着事态的不断发展,公众对人权的要求和愿望将会不断提高,人权立法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立法应该是相对灵活的。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变化,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最佳利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前提下,,人权立法还应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可预测性和提前性

这些通常可以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中试行。例如,关于公民的行动自由权,中国宪法没有考虑到整个中国的国情,特别是人口众多的实际情况,对此作出规定,但是,中国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试图在某些地区实际赋予公民这一权利。从本质上讲,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中的人权立法并不违反宪法,而是根据这些地区的特殊情况灵活制定的。中国人权立法在确定其具体内容时,应尊重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从客观实际出发,联系广大社会民众的意识和要求,系统地考虑法律人权的社会保障能力,特别是物质保障能力。围绕人权进行立法,不仅是为了从法律上承认人权,也是为了真正实现人权的目的。中国的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使中国的人权法律保护不停留在规定上,而是理论联系实际。在执法层面,我们应该建设一个法治政府。要建设法治政府,政府需要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尊重人权的普遍性,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保护人权的首要位置,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人权观念,谨慎使用权力,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自由,,个人自由和人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和救济权。要确立程序法治理念,社会正义大致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要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同时有效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平。实体正义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社会矛盾的解决,虽然我国政府在法治建设中对这类问题有着较为具体、详细的实体法律保障;但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超出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实体正义的实现只能在相对意义上实现。因此,与此不同的是,程序正义侧重于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通过程序机会平等、程序过程平等和协商平等,不仅让人们看到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社会不满和社会人文关怀,从而弥补了实体正义的不足。程序法治是通过确保绝对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来实现实体正义,从而从整体上实现社会正义

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它具有无限扩张和易滥用的特点。因此,建立法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公共行政权力直接来自法律的授权。权利的授权也意味着权利的限制。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法律是公共行政行为的基础,越权是无效的,即“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根据“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分析,公共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转移。公民将其部分权利转让给政府,作为其统治和管理的代表。这一机构的前提是满足公民的利益。因此,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权利已成为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没有问责,就没有监督,没有监督的决策就会失控,必然会出现违法决策、不当决策和错误决策。因此,可以说,没有问责制的决策制度是不完善的。建立健全各项决策责任制。因此,应完善行政决策监督体制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模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制度,完善具体的监督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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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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