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错误分为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03:00:14 322 人看过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定义,一般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这些登记簿记载事项可以分为与权属有关的权利事项和非权利事项。

应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保护的是登记的权利内容,而不是面积等自然状态的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等非权利事项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真实,由权籍调查单位通过不动产测量取得,无论登记前后都不会改变,都不属于不动产权利推定的内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记载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权籍调查材料依职权予以更正。

一、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地确立

1、由于不动产采取属地管理,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主要靠各个地方政府来执行。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依照用途又区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农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等诸多形态,房屋、林木等也与土地分离,建立了自己独立的物权体系。

2、与此相应,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有将近10个,城镇土地、房屋、耕地、草原、林地、林木、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涉及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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