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别除权的程序性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4:35 380 人看过

新对的程序性权利的限制首先体现在。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别除权暂停行使,除非别除权的标的物有损坏和价值减少可能,足以危害别除权人利益的,别除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权利。根据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别除权将获得足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将得到公平清偿,而不是优先清偿。这里将别除权因延期清偿所受到的损失纳入普通债权清偿的范围。重整计划一旦经法院裁定批准。别除权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其次在和解程序中也对别除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别除权人虽然是的成员,但是没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取决于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额。别除权人是否同意,别除权标的物的多寡均不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1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会议相关文章
  • 程序性救济权利对债务人人权的保障
    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乱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害债务人权利,有些法院超标的额执行却知错不纠,有的随意变更被执行人,违规执行到期债权;有的因执行侵权却拒不承担责任;有的执行根据有瑕疵,却对被执行人的抗辩置之不理而继续执行;有的滥用执行权,给被执行人造成身体伤害等。针对这些执行瑕疵,不管是在实体诉权(基本人权)的保护方面,还是在程序性权利(异议权)的救济方面,我国强制执行法均未给予关注,大量的违法执行导致权利受侵害却无救济途径加以救济,因此,从人权保护层面出发,法律应当赋予债务人在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权,借鉴国外立法。一方面可以规定程序意义上的执行异议制度,赋予债务人在执行机关程序违法或执行不当时的异议权,并设置执行裁决机构,专门负责处理执行异议,对处理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执行裁决机构申请复议一次;除此之外,还应强化《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以利于债务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规定
    2023-06-06
    226人看过
  • 著作权的权利性质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
    2023-06-08
    440人看过
  • 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作了什么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2023-06-11
    475人看过
  • 对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进行限制可以吗?
    一、对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进行限制可以吗?可以,著作权人身权利的限制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而财产权利保护期通常是50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
    2024-01-16
    343人看过
  • 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限制
    法律咨询: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哪些限制?
    2023-05-07
    341人看过
  • 除了复制权著作权还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八)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九)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
    2023-03-01
    134人看过
  •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的限定性规定
    一、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的限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
    2023-04-30
    195人看过
  •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法律教育网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
    2023-06-06
    55人看过
  • 公诉机关的追诉权应适当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重复追诉原因复杂,但是,国家刑事追诉权近乎恣意化的行使,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所具有的追诉化倾向,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非当事人化,却是形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制度原因。(注1),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限制重复追诉,就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追诉权进行适度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新的刑诉法废除了原刑诉法第108条的公诉机关撤诉制度,六部门亦对撤诉制度亦未涉及。实际上,立法机关明确了:一旦检察机关撤诉后,均不得重新起诉和受理,严格控制公诉权的滥用,程序逆行在法律上遭到否定,不再具有正当性。在我国,由于没有陪审团制度及正当程序规则的支撑,一味地在国外司法理念上缘木求鱼将会使我国司法制度的演进失去自我,但保护人权最低限度的要求使得
    2023-04-25
    303人看过
  • 您对著作权申请的程序了解吗?
    1、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3、办理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2023-06-08
    374人看过
  •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一、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并不是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二)定作人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三)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二、解除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2022-02-20
    471人看过
  • 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1.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5.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6.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7.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而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
    2023-02-18
    442人看过
  • 论著作权的正当性
    摘要著作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权利尤其是对私权的认识和孜孜不倦地追求。因为:首先从法学史的视角观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在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权利是其基本要素,一切法的领域均受到它的穿透和吸引。[1]其次,著作权的产生及其权利体系的形成折射出法学理论上的权利观念及其理论的演进与理念思考。因此,对著作权正当性的基础理论分析是我们判断著作权制度价值判断以及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平台。关键词著作权知识产权正当性一、从罗马法中的Js到中文的权利(一)js内涵的人文观著作权一词,系构筑在权利一词的基础上,是权利之树上的一个枝干。近现代中国法律语言中的权利是西方法律语言西学东渐的结果。这一结论的产生并非是针对中文权利一词的词形而言,而是基于从法律术语的角度对权利一词的实质含义的理解。在理解权利一词的法律涵义时,我们必须注意一个重要的背景,即在欧陆国家的法与权利的理论
    2023-06-08
    133人看过
  •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1、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
    2023-04-29
    26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会议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更多>

    #债权人会议
    相关咨询
    • 公司权利的限制性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26
      公司权利能力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2)公司法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
    • 专利权限制与专利权强制许可的区别?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6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
    • 对代位权的特别限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3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 对于公司行使权利的性质有何限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7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许多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亲属权等,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2)法律上的限制 国家通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如《反垄断法》、《证券法》、《银行法》等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 (3)宗旨上的限制 公司宗旨是设立公司的基本目的,是比较抽象的,体现在经营范围上。公司违反经营宗旨的行为显然
    • 法律上的孩子抚养权是对性别的限制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2-15
      孩子抚养权和性别没有关系。法院不会按孩子性别对抚养权作出判决,只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是孩子的抚养权人。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孩子愿意跟谁生活,谁就孩子的抚养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