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什么效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01:15 225 人看过

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加以考察: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

(2)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此点与债权让与有明显区别。债权让与视同买卖,为有偿合同。为增进交易信用,保护交易安全,让与人(债权人)应对受让人(第三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在清偿代位场合,则多有不同。法定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当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任意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无论是由于债务人抑或债权人的同意,都是为保证第三人求偿权得以实现,根本不可视同买卖,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也无瑕疵担保责任可言。

(3)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仅为一部清偿代位,第三人可请求于债权证书中记入代位。我国目前可由第三人请求在负债字据上附记代位或请求给予代位的确认证书(或确认字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

(5)对于选择债务,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有选择权。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

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1)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2)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3)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固有的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一权利的行使而得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消灭。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例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送物品的费用,金钱邮汇的邮费,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在通常情况下,清偿费用有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导致增加清偿费用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例如,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清偿费用增加,债权人请求对物品特殊包装而增加费用,债权人请求将物品送往清偿地以外的地点而增加费用,因债权移转增加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5: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已经归还立案的挪用公款问题?
    挪用公款已经归还,如果数额较大应当立案侦查。司法解释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会怎么判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减刑或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2、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2023-07-11
    332人看过
  • 票据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问题孤立地根据《票据法》条文判断我国是否确立无因性原则难免有失片面。综合考虑我国票据立法(含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下同),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确立无因性原则,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更是与票据无因性的精神背道而驰。我国票据业务实践中更是严格坚持票据的有因性。在无因性问题上,我国票据立法在理论上是欠科学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通常情况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其结果是各票据行为原因关系捆绑起来,失去了其独立性。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的。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
    2023-06-06
    365人看过
  • 关于提存的效力问题
    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一、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解决依法提存。根据我国民
    2023-03-10
    363人看过
  • 破产清算前阶段存在什么问题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由谁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3-06-14
    104人看过
  • 招标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方面
    首先是技术含量的参差不齐:存在着不少低技术含量的跑腿公司,有很多的代理公司挂靠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较差。这些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代理业务时缺乏一定的诚实信用。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的招标人之间的配合应该是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的:招标人将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给予其充分的信任;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为招投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这些招标代理机构只要承接到业务就万事大吉了,根本不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抱着只要中标通知书出来就可以了的心态敷衍了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回标分析、评标报告等重要资料从其他项目中拷贝过来,没有针对代理项目的特点,体现不出代理公司的技术含量和责任心;现场踏勘、答疑等必备的招标程序随意省略;招标归档资料残缺不全等等。这也导致行业内对招标代理的认可程度不高,“快递员”、“资料员”的称呼时有耳闻。其次是代理费报价混
    2023-06-02
    121人看过
  • 清收清欠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一、清收清欠存在问题如何处理(一)施工单位自身将清收清欠工作的重要性意识起来为了充分的意识到财务清收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将自身的思想转化过来,将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的质量、利息负债项目减少、资产结构有效优化以及企业经营财务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等渠道作为开展施工企业清收清欠工作开展的最佳途径。同时,企业负责人本身的思想一定要进行转化,只有传统被动形式的需要我清转化为当前阶段下的我需要清,并且在实际的清收清欠工作中把拼命清理念贯穿下来。(二)在施工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清收清欠财务管理机构为了确保清收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个施工企业可以于内部专门设立领导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财务、法律、审计等管理者为组员的清收清欠工作小组,在该组织下设立相关的清收、清欠办公室,形成完整的清收清欠财务管理机构。该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制定工程的清收清欠工作目标以及奖惩制度,通过实地督促将清收清欠工
    2023-04-26
    343人看过
  • 代收代付水费存在的问题分析
    代收代付的问题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一个老、大、难问题。说它老就是长时间困扰物业管理企业;说它大就是它事实上成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的焦点;说它难就是收费难、操作难,解决起来更难。代收代付水、电、气中,尤以水的问题最多、最难,所以本文着重谈关于水费代收代付的一些情况。重庆地区凡2004年以前居住的物业小区或住宅楼,计量水量基本上都是总分表制,即一个总表辖若干个进户分表。供水公司只按总表所显示的计量数字收费。从理论上计算,各分表之和应等于总表的计量,但实际上并不如此,跑、漏、偷等因素,使分表之和往往小于总表,所以出现差水量及分摊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量会越来越大。一、代收代付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吗?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地房局(1999)39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代收代缴水、电、气费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个服务项目,水差的分摊也是于法有据的。所以,目前众多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都订了一条代收
    2023-06-10
    200人看过
  • 返还彩礼存在时效问题吗
    返还彩礼存在时效问题的,一般为三年。根且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一、退婚时能退彩礼吗?退婚时能否退彩礼,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退婚是不退还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退婚时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彩礼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彩礼的法律性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且出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之一的,可请求返还彩礼。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03-24
    122人看过
  • 钱已经还清为什么法院不解冻
    面对强制征地,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流程如下:1、撰写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2、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关于强制征地如何起诉的相关问题。一、违规征地是哪个部门管政府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应该反应到上级政府,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下面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2023-03-31
    208人看过
  •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
    一、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二、代为清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
    2023-06-18
    50人看过
  • 合同不成立存在解除问题吗?
    合同不成立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
    2023-06-20
    429人看过
  • 查摆存在问题整改清单
    法律综合知识
    查摆存在问题整改清单是: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政治理论方面内容钻研不够深入,缺少定期主动挤时间深入学习我党的政治理论知识,对新问题新知识钻研的不够深入;2、工作开拓进取不够强。在思想上对自身要求不够严格,对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最新技术和新知识缺乏主动学习进取心。对照党章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对照党章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由党员根据自己的情况撰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政治站位不高,应当积极主动学习相关政策;“为党、忧党、护党”意识不强,应当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态度不够坚决,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令行禁止;其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
    2023-08-14
    340人看过
  • 代物清偿产生什么效力
    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
    2023-06-05
    158人看过
  • 代还信用卡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信用卡代还款,有恶意透支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代还款的本质如同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若实施此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或者实施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返还透支数额,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构成行用卡诈骗罪。代还信用卡赚取佣金是否违法代还信用卡赚取佣金是违法的。代还信用卡挂失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在持卡一族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做到理性消费,而因为申办条件放宽,有些持卡人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而只是看到眼前的利益盲目办卡,这将为以后埋下不小的隐患,以卡养卡的方式非常不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
    2023-07-03
    47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社区为推动工作存在的问题问题清单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9
      开展“身边好人”评选活动的开展,社区刮起了向身边好人好事学习的风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社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社区新风尚,歌颂居民幸福生活。社区居民委邀请社区助人为乐、孝老爱亲的道德模范来到社区会议室讲述自己的故事,通过他们的先进事迹来感召群众,弘扬社会新风尚。道德模范们的感人故事深深感染在场的居民群众,赢得了阵阵掌声。此次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
    • 遗嘱效力中存在的问题都有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6
      遗嘱继承在生活中时常出现,与很多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每种遗嘱形式都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生效要件,如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口头遗嘱要求必须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公证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除自书、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均要求有见证人见证等等。除此,立遗嘱人还有很多行为可以引起原遗嘱的变更或
    • 代偿已经还清怎么清理征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0
      代偿的债务已经还清可以等系统自动修复征信,并不需要贷款人主动的清理,在还清逾期债务以后,征信报告上面的信息也会更新,不过贷款逾期记录还是会保留五年的时间,这对于贷款人来说影响时间比较长。 所以在使用信贷产品以后,贷款人一定要记得按时还款,避免逾期对个人征信造成一系列不好的影响。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也需要保持理智,充分考虑到个人的还款能力。
    • 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招标合同知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关系。目前,在招标代理机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满足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非常少,不能满足要求;二是现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多数既从事着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又从事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因此,必须立即着手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从现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中分离出来,成立
    • 时效存在的问题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