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合同。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不代表必然有效。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解除的前提须是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已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当事人不得已而采取的处理双方关系的一种特殊措施。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区别于无效、撤销、履行等制度的关键所在。但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其不履行时,不必借助于合同解除去解除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学理上应对合同解除只限于双方合同而不适于单务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应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法律约束力,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以满足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以,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之分。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行为。我国未采取当然解除,因此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需要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为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以规定。不过,在适用因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四)解除权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各国学者还依照各国民法对法定解除权方式,将法定解除权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和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前者是指各种合同所共有的,通常规定在债编总则或民法典总则;后者则是各种不同合同种类所特有的,通常规定在债编分则或民法典分则。我国《民法典》中有同样的划分。
(五)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消灭溯及既往还是仅向未来,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明显的差别。我国法律尚无直接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无溯及力。但在实践中,确实有些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也有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更为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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