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43:07 160 人看过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三、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9: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选择之债相关文章
  •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吗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一、合同到期了是终止还是解除合同到期是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被解除后该怎么保留?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
    2023-02-23
    277人看过
  • 需因人而异选择房贷险
    需因人而异选择房贷险需因人而异选择房贷险随着各家银行纷纷不再强制要求房贷客户购买房贷险,或是不再强制客户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房贷险以后,不少消费者对于是否选择房贷险,该如何选择房贷险举棋不定,到底该怎么办?“我在建行办理了按揭购房手续,工作人员告诉我现在已经不必强求购买房贷险。可是这个权利拿到手里,心里却犯了难,这个房贷险到底该不该买?如果要买,我该选择哪一个产品比较合适?”读者李先生来信诉说自己的困惑。一方面,称取消房贷险被工作人员称为一种“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减少购房总支出的作用;可另一方面,有朋友建议他还是购买这一保险,对自己能起个基本保障作用。他该如何选择更合适?为竞争各银行松绑房贷险据悉,目前交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的房贷业务中,已经正式取消了强制性房贷险,但是在市场占比最大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仍然保留房贷险,如在上海地区,工行、中行、建行等均只规定对优质客户可以免除房贷险,而农行在2
    2023-06-11
    224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期限的含义
    一、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二、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期限选择之债选择期限就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债务进行偿还。三、选择之债的内容1、选择权
    2023-06-18
    128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定义和含义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 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4-01-05
    402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谁来行使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债务人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指什么呢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
    2023-08-12
    133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有期限限制吗
    一、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二、选择之债的特定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023-06-01
    125人看过
  • 室友择善而从之租房如何选择室友?
    室友是和你合住在一起的人。一个好室友,不仅能和你朝夕相处,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你的终生好友。下面是如何找一个好室友的原则:1.你未来的室友是喜欢泡家的人呢还是喜欢外出?要了解好。2.生活习惯是否相投?如果你是一个爱学习的人,就找一个爱安静的人同住;如果你是一个爱热闹的人,就找一个爱热闹的人同住;如果他抽烟喝酒,你是否能忍受?如果他还有其他不良嗜好,你是否介意?你未来的室友是喜欢早起还是晚起呢?如果你是个早睡早起的人,最好避开夜猫子。除非你们事先以立下君子协议,可以让他保持安静。3.你未来的室友是不是经常有朋友借住?有,没有,还是偶尔有?事先考虑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当你们租的地方并不太大的时候。如果你的室友经常请客,把冰箱里的东西吃的精光,还霸占着电视,给你带来诸多不便的话,那真是太糟了!4.你未来的室友的经济状况怎么样?要知道,合住者要共同承担房租,如果你的室友时常拖欠房租或借钱不还,时间
    2023-06-10
    318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选择的效力是如何的
    1.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2.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3.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
    2023-06-01
    172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如何划分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2.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
    2023-06-01
    72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
    2023-06-01
    415人看过
  •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之债相关法律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
    2023-06-13
    428人看过
  • 选择之债如何理解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在法律意义上要如何区分1.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2.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
    2023-07-28
    355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
    2023-06-13
    160人看过
  • 不当得利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1、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是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体。.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和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
    2023-08-06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选择之债
    相关咨询
    •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有什么影响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三)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可以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
    • 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29
      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
    • 选择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29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选择之债的特定情况具体有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15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 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 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 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