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委托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21:08 414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5-24

执行日期:2001-5-2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委托拍卖工作,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中委托拍卖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所得价款偿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含海事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应从依法成立、信誉较好的拍卖机构中择优选定。各中级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应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各基层法院选择委托拍卖机构,在其所属的中级法院选择的拍卖机构中确定。基层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应报其所属中级法院备案。

第五条选择拍卖机构的程序是:

(1)拍卖机构申请并提交从业资格资料;

(2)执行机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3)审判委员会根据需要从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中确定若干个定点拍卖机构。

法院每年度对各定点拍卖机构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具体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时,拍卖机构选择,由计算机随机直接排定。程序软件由省高级法院开发研制,交由各法院使用。排定程序如下:

(1)经合议庭评议,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承办人按法律程序作出拍卖裁定;

(2)内勤根据执行裁定的财产内容填写格式化的拍卖委托书并输入计算机程序;

(3)计算机按编程确定委托拍卖机构;

(4)内勤将确定拍卖机构的拍卖委托书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拍卖机构。

第七条拍卖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的标的物及有关情况;

(2)拍卖方式和保留价;

(3)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帐户;

(4)执行法院监督拍卖活动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出具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拍卖标的物评估书、拍卖标的物权属文件、拍卖裁定书以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公开拍卖前,执行法院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办理以下事项:

(1)在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委托法院、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登记日期、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拍卖机构名称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拍卖标的物在本省的,公告应至少在《海南日报》刊登一次;拍卖标的物在省外的,应刊登在当地地级以上报纸。公告需刊登在除中缝外的其他版面;

(2)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3)向竞买人公布拍卖标的物实际状况和已知瑕疵。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由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评估机构进行听证,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车辆、家用电器等小额的标的物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条对拍卖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拍卖底价。5日内协商不成的,拍卖机构可以按原评估价下降20%后的价格作为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拍卖房地产、股权、投资权、经营权等标的物,实行有底价拍卖。拍卖从评估价由低到高叫卖,无人应价的再由高到低叫卖,下降到保留价格时仍无人竞价的停止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按保留价将拍卖标的物交予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案件按执行中止、终结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物为车辆、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的,可按无底价拍卖方式公开竞价拍卖。

第十三条暂缓、中止、撤销拍卖和分配拍卖价款,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并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法院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暂缓或中止拍卖:

(1)法院之间对同一财产权属有争议的;

(2)财产的权属正在诉讼或仲裁,其结果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的确定的;

(3)执行案件被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

(4)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的;

(5)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担保的。

(6)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长指令暂停拍卖的。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拍卖机构。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拍卖。

第十五条拍卖期限一般为25日,需要二次拍卖的,可顺延15日。对重大标的物的拍卖,经执行法院同意可延长拍卖期限。拍卖机构在委托要求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应向委托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拍卖,由委托法院决定。拍卖结果无论是否成交,拍卖机构均应向委托法院提交拍卖报告。拍卖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并附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的,还应附拍卖价款收取情况和成交确认书副本。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收到拍卖价款后2日内将该款项汇至委托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拍卖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拍卖佣金,经委托法院确认后可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拍卖价款汇至指定帐户后,执行法院应及时交付拍卖标的物。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拍卖佣金的比例按照法律规定收取。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预付。拍卖费用的支付按下列方法处理:

(1)拍卖成交的,从拍卖价款中支付;

(2)拍卖未成交的,委托法院除支付公告费用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对拍卖未成交的财产,当事人仍请求拍卖的,由申请拍卖的当事人支付费用;

(4)中止拍卖后不再委托拍卖的,委托法院应向拍卖机构支付已发生的费用;

(5)因拍卖机构违法或违反本规定而被委托法院撤销委托的,不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拍卖机构应承担《拍卖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为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并委托海口海事法院办理。

委托拍卖海关监管的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前就关税缴付和标的物交付事宜与监管财产的海关协商。

第十九条拍卖标的物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法院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执行法院对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拍卖标的物较大或有重大影响以及采取无底价拍卖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拍卖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拍卖机构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再次警告的,停止其选定委托资格一年;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其选定委托资格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1年5月24日起实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7: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
    2023-04-24
    401人看过
  •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
    2023-04-24
    463人看过
  • 法院拍卖通知执行人吗
    一、法院拍卖通知执行人吗1、法院拍卖通知执行人才能执行,但是一般也是需要通知被执行人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二、法院执行拍卖房子的流程是什么(一)拍卖前,查封房屋;(二)拍卖前,评估房屋;(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
    2023-04-12
    4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第五条被执行人直
    2023-06-05
    17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
    2023-04-27
    342人看过
  • 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及破产清算等涉案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并监督、配合拍卖机构,将涉案财产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的活动。第三条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及时、有效地变价处理涉案财产,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是对外委托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遵循审判、执行
    2023-04-24
    24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哪些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第二条取得政府
    • 拍卖中人民法院的房产委托书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
      ;____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委托书 ()执字第号 ls__ls__ls___:我院在执行ls__ls____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ls__ls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特委托你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拍卖款项汇入我院账户(开户行:ls__ls____,账
    • 人民法院执行拍卖的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新规定有哪些,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是怎样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2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