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4:30 335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发布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6日 2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10种行为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受奖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办法规定,10种行为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
    2023-04-24
    469人看过
  •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并创造对外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受国家商检局和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对于达到认证标准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证,并发给认证合格证明书。第二章认证机构第四条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商检实验室认证工作。商检实验室认证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地方商检局组织实施。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面向全国,地区性的商检实验室主要在本地区实施检测工作。第五条商检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认证审查小组,负
    2023-04-24
    153人看过
  •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一、发票领购的对象包括1.发票领购对象.它是指依法具有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对象主要有: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发票领购方式.(1)限量领购.也称限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对发票的实际使用量的多少,合理地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发票领购量。在确定发票的限
    2023-03-26
    264人看过
  • 我国将实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根据我国入世对外承诺,国家计委日前在《中国经济导报》上向社会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据《光明日报》报道,入世将对我国农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何根据WTO有关规则,在保护期内为农业发展多争取一点提高竞争的时间,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农产品关税配额就是我国入世后,为保护国内农业而采取的一种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的主要管理手段。纳入配额管理的农产品,配额内进口部分实行低关税,配额外进口部分实行高关税,以利于保护我国农业和农民的利益,防止国外低价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办法》是根据我国入世后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主要是规范政府对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分配、期限、执行、调整以及处罚的原则、程序及办法,提高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的透明度,以方便最终用户申领配额,充分使用配额。为了使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国家计委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
    2023-06-06
    319人看过
  • 五部委联合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以第12号令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进口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
    2023-06-05
    327人看过
  •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管理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统称强制性标准)制定。第三条用于参加展览会、演示会、交易会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示样机不在管理范围,如需留购或销售的,按本办法管理。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是指进口单位进口列入《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依据强制性标准自行检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备案,并签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2023-06-05
    133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1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
    • 食品生产者发布召回的信息应向哪一部门报告?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XX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 警察发布警告信息给大众的行为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根据你的描述,这样的情况属于警察的职务行为。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1
      依法必须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