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题述一案中,本所律师代理马某某进行诉讼,案列(2006)海民三初字第3198号,基本案情如下:
港商马某某与陈某原系恋人关系。1999年9月,由马某某实际出资,以陈某名义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海珠区某大厦一处住宅(下称涉案房产)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46万余元,第一期楼款13万余元须于1999年9月付清,余款32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同日,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付款人为陈某、款项为定金及首期房款共14万余元的发票。
但此后涉案房产买卖未向银行办理按揭,双方就房产余款协商未果。2003年12月,马某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认涉案房屋首期款已付讫,余款正与发展商洽谈中,同时约定陈某现接受马某某12万港元,而放弃涉案房产的产权。马某某在付款人一栏中签名,陈某某在收款人一栏中签名。双方觉得意犹未尽,又在《协议书》尾部补充约定,陈某先借款给马某某付房地产公司方面的楼款余额,及后再分期偿还陈某。同一天,房地产公司开具了付款人为陈某、款项为末期房款11万余元的购房发票。
2004年3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确定产权人为陈某。
房地产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后,一直由马某某居住。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陈某于2006年10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某立即搬出涉案房产,将该房产归还给陈某使用。马某某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诉讼,并对陈某某提出了反诉,主张《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归马某某所有。
二、争议焦点
(一)马某某是否侵犯了陈某房屋产权?
(二)本案反诉是否成立?
(三)涉案房产权应归属于谁?
三、诉讼结果
(一)程序方面。本诉被告马某某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归马某某所有。原告陈某提出抗辩,称马某某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条件,不应当受理。法院认为,反诉请求虽然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形式上不一致,但两者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请求能够吞并和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反诉也拥有管辖权,因此决定对反诉一并审理。
(二)实体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陈某已经收取了马某某12万港元,马某某也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涉案房屋,马某某依据《协议书》有权占有和使用房屋,并不构成侵权,同时有权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涉案房屋归马某某所有。
陈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策略
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所有争端均围绕涉案房产权属发生。但从马某某所掌握的证据来看,要想在驳倒陈某诉求的同时要回涉案房产,具有一定难度。毕竟,《房地产预售契约》是以陈某名义签订,房款收据也是以陈某为付款人,最终的房地产权证也办在陈某名下,马某某唯一能够依凭的就是一纸《协议书》。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在《协议书》这份关键证据上作足了文章,本案也成为本所精雕细琢的典型案例。
首先,依据《协议书》提起反诉。作为被告律师,我们的诉讼方案第一是考虑提管辖异议,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这一策略可以放弃;第二是考虑提反诉,一个成功的反诉不但可以抵销原告的诉求,还可以顺势要回被告的权益,可谓一箭双雕。马某某将案件委托本所代理时,距其接到应诉通知已颇有时日,本所律师一看材料,反诉期限仅剩3天!事不宜迟,赶紧制定反诉方案,赶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在反诉请求的确定上,本所律师经过了谨慎考虑。依据《协议书》,马某某既可以主张涉案房产的产权,亦可向陈某主张返还港元12万。从马某某证据掌握程度来看,主张房屋产权的难度要大于主张返还12万港元,但我们最终决定主张房屋产权。一方面,若欲在本案中一并彻底解决纷争,显然主张产权可以达到该目的,而主张返还钱款则可能因非同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而遭到法院的驳回;另一方面,房产价值远远高于12港元,相比之下,主张房产才能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围绕《协议书》,详细组织反诉观点。我们料定原告会对反诉条件提出异议,对原告的异议理由进行了准确预测和有针对性的反驳。事实上,前述反诉请求的选择本身就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在庭审中,原告果然如我们所料提出了异议,我们当即指出: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均基于涉案房屋,反诉请求一旦成立,则原告的本诉请求不攻自破,二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合并审理。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诉讼程序按照我们设计的轨道进行。在实体审理时,我们考虑到马某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付款的事实,相反地,预售合同、房款发票、房产证等均显示陈某为买受人。对于这一被动点,我们巧妙地予以回避,再次紧扣《协议书》,指出恋爱关系中财产关系错综复杂,《协议书》正是对复杂的财产关系的终局处理,具有决定意义。马某已经依据协议向陈某支付了对价,就应当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对《协议书》这份证据的透彻说明和充分利用,成为我们扭转案件成败的关键。当原告意识到主动权落入我们手中时,开始提出《协议书》系伪造,企图否定这份证据,但又称陈某签名属实,如此反复无常,原告更是陷入被动。原告一计不成,又声称马某某并无实际支付12万港元,本所律师再次提示《协议书》,指出陈某已在收款人一栏签名,足以证明12万港元已支付。此言既出,原告律师当庭哑口无言。
综观诉讼全程,我们的反诉请求牢牢占据了审理重心,原告的本诉请求形同虚设。最终,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支持了我们的反诉请求,马某某不但不侵犯陈某的财产权利,反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赢得干净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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