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货物索赔地点和时限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1:02:08 348 人看过

关于索赔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索赔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建筑工程索赔时限是多久?

索赔时效的规定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民用航空法》第117条,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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