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方案的报审流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23:09:49 438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具体部门执行相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n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n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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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1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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