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诺书效力有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05:30:25 460 人看过

有法律效力。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19: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广州市恒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1年2月19日,广州市恒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突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声称其与广州市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其承包合富公司兴建的又一居花园第一期工程的全部土建项目,包干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98元,上述工程建成后已取得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并交付合富公司使用,广东省建设银行已核定整个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46817.89平方米,工程总造价46724254.22元,而合富公司仅支付了7329896元,恒建公司据此向合富公司索要工程余款39394358.22元。广州市中院受理本案后,于2001年3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合富公司在庭前交换证据结束后,于2001年8月3日委托吴雪元、赵耀斌两位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代理出庭参加诉讼。我们接受合富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前期的证据收
    2023-06-08
    362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伙纠纷判决书
    一、形式要求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二、格式要求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2023-06-27
    135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劳务关系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2.通过社区、单位、或者某些机构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3.合同中有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4.通过起诉的方式让人民法院介入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劳务关系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不属于劳务关系,而是属于合同关系,劳役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建筑施工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2023-05-03
    257人看过
  • 厂房建设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
    2023-02-18
    389人看过
  • 工程纠纷怎样承担施工合同,工程纠纷的承担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一、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怎样处理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二、
    2023-02-21
    425人看过
  • 贾俊召与姚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姚代诉贾俊召及第三人丁铁民、丁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姚代于2008年3月11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叶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贾俊召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0月2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627号民事裁定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叶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叶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贾俊召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5目,叶县保安镇大辛庄村l—7组移民响应上级号召,迁移到叶县辛店乡郭岗等村附近生活,移民组将建房场地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贾俊召等人,由贾俊召负责建筑供料。2007年5月1日,被告贾俊召与原
    2023-06-09
    96人看过
  •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质证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一、
    2023-03-06
    191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指哪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其为承揽合同,管辖权是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借款合同履行地指什么借款合同如果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接收款项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023-07-22
    307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如何索赔、收集证据
    一、可以向对方提起索赔的项目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7、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8、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9、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错误10、业主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11、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12、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13、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14、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15、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16、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17、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二、根据上述项目需要搜集的证据资料1、各种工程合同文件2、施工日志3、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4
    2023-04-15
    445人看过
  • 安装水电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吗?
    安装水电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也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在实践中民事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而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民事纠纷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与刑事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进行混淆。一、不属于施工合同主体纠纷防范内容的可以提起诉讼吗不属于施工合同主体纠纷防范内容的可以提起诉的。在实践中民事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而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民事纠纷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与刑事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进行混淆。二、行政裁决的特征有哪些?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
    2023-03-14
    166人看过
  • 原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间:2009-08-27当事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法官:高东方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琪雄,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留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彦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闫廷瑞,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清本,该县建设局工作人员。
    2023-06-04
    473人看过
  •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算建设施工合同吗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不算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一、哪些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下列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3.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法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2023-06-20
    101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工程款的纠纷属于什么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一、
    2023-03-15
    195人看过
  • 开封永恒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永恒建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再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6)豫立民字第8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桦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峰,被申请人永恒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西海、胡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1年8月23日,一审原告永恒建业公司起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称,1997年11月18日永恒建业公司和桦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永恒建业公司承建桦亮公司的桦亮大厦1-3层土建及其水电和装饰工程,工期135天,工程总价款为864936.47元。自永恒建业公司垫付工程总价款的75%后,由桦亮公司按永恒建业公司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拨付
    2023-06-04
    34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因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诉讼。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关于施工工程的相关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利益冲突等原因发生争议,需要通过协... 更多>

    #施工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 建设工程合同及施工管理合同法效力是否有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7
      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口头施工合同承诺有效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5
      口头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8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以上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样解决的回答
    • 工伤纠纷承诺书能否有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20
      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