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犯抢劫罪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00:18 114 人看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浚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现广,男,20岁,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浚县卫贤镇山西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金锋,别名王金丰,男,23岁,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捕前住鹤壁市五矿家属院。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1年9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保红,鹤壁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起诉(20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及王金锋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孟现广伙同王金锋在浚县卫贤镇山西村东头,手持仿五四玩具手枪和砖头,拦劫浚县计生委一辆佳宝汽车,抢劫车内王迎军等人两盒金芒果烟。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年龄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现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金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现广辩解称:拦劫车辆属实,但其没有抢劫的故意。

被告人:王金锋及其辩护人辩解称:王金锋没有参与抢劫,只是和车内的人吵吵了。

审理查明:2001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孟现广伙同王金锋在浚县卫贤镇山西村东头,拦劫浚县计生委的一辆佳宝汽车,被告人孟现广手持一把仿五四玩具手枪,被告人王金锋手持一块砖头,对乘坐该车的王迎军等人实施抢劫,被害人均称没钱,二被告人便将车内的两盒金芒果烟抢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的供述,互相印证了抢劫的事实;

(2)被害人王迎军、王俊平、朱宏伟、康玉鹤、潘会河的陈述,证实了被抢劫的经过;

(3)证人于连同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孟现广抢劫时用的手枪的来源及是一把仿五四玩具手枪的事实;

(4)年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现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金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现广辩解没有抢劫的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金锋及辩护人称王金锋没有参与抢劫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现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1年8月30日起至2004年8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金锋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1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8: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文章
  • 王槐雄抢劫罪一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被告人李晓明,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学文化,被捕前系海南大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金贸区国安大厦1704室。因本案,2000年4月13日被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吕春洪,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建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明犯行贿罪,于200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代理检察员陈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明及其辩护人吕春洪、梁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0年1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王利民。为使王利民不被批捕,被告人李晓明找曾志华(
    2023-06-11
    221人看过
  • 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裴增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09年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五月八日作出(2009)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平、裴增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
    2023-06-11
    253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王佳抢劫、盗窃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佳,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5楼3门70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6)第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佳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因被害人牛娜给被告人王佳男友发信息,引起被告人王佳不满。200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王佳纠集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麦当劳附近,将被害人牛娜打伤,后抢劫牛娜的松
    2023-06-11
    210人看过
  • 王天宝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4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宝,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燕河乡甘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羁押,200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宝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天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0月14日零时30分,被告人王天宝伙同许飞雄(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下,以语言威胁为手段先后抢劫被害人曹铮人民币25元,抢劫被害人金伟人民币110元及捷安特牌男式26型山地自行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60元,后被抓获。
    2023-06-11
    60人看过
  • 王领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领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原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大宾乡王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明波,北京市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领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领伟及其辩护人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领伟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城铁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肖金苗(女,21岁)革制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NECN910型手
    2023-06-11
    268人看过
  • 王岳鹏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岳鹏,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鹏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岳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岳鹏在新发地桥东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孙士印骗至大庄批发市场附近时,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孙士印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孙士印弃车逃跑,被告人王岳鹏将被害人孙士印的三厢红色夏利车抢走
    2023-06-11
    73人看过
  • 王道秋抢劫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119710825351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塔下程村2组。因本案于2006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秋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王道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4日夜,被告人王道秋和王杨华(已判)、丁建雄(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路桥区原桐屿镇盐岙村至中后村的路上,持刀、铁棒对路过的王依淦、解岩花夫妇实施抢劫,抢得金项链半根,重
    2023-06-11
    126人看过
  • 王务全抢劫案
    有期徒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32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务全。辩护人于广亮、徐吉平,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务全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普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务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务全及其辩护人于广亮、徐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朱某的陈述,同案犯孟某、朱某某的证言,证人柳某、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普陀分部《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定:2007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务全伙同孟某、朱某某等人,至本市武定西路147
    2023-06-11
    307人看过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芳,女,1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30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丹,女,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乾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芳、王涛、
    2023-06-11
    218人看过
  • 被告人杨利彬、唐龙犯抢劫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彬,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编号:5103221986102406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升平村4组18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唐龙,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编号:5003821987090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洛阳溪街168号1幢1单元5-1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0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彬、唐龙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
    2023-06-11
    205人看过
  • 被告人肖秋泉抢劫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秋泉,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三圭村和家组。因涉嫌抢劫罪,2007年5月10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21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肖碧容,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肖秋泉之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秋泉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四月一日作出(2009)娄星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秋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代理审判员邹鹰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2023-06-11
    302人看过
  • 被告人岳国领抢劫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国领,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籍河南省叶县,住平顶山市叶县城关乡大林头村,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湛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6日以平湛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国领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小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国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岳国领为实施抢劫从叶县购买匕首后,来到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准备抢劫客货车司机,后以租车拉东西为名将被害人樊**骗至叶县葫芦弯村附近持刀对其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45
    2023-06-11
    112人看过
  • 被告人刘宗强抢劫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宗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宗强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宗强伙同本村王纪梅、安红莲、袁秀改、梁庄乡荒庄村的王平伟(均已判刑)、本村刘喜峰(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携带铁锹、编织袋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文留镇东刘肖寨村东中原油田采油一厂209--51井,刘宗强、刘喜峰等人将该井井口卸开,并将护井工人控制在值班室内,王XX、安XX、袁XX等人使用铁锹、编织袋等物品抢装原油,劫取原油0.3吨,价值600余元。后王平伟被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
    2023-06-11
    460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咨询
    • 被人指控抢劫犯罪可以告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8
      根据的规定,当场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并当场迫使受害人交出了3000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 抢劫罪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 抢劫后还被发现是抢劫罪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7
      涉嫌抢劫罪,建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
    •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犯罪表现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8
      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抢劫其他未成年人的 出于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将其分为“不认为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情况。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
    • 被人抢劫抢得什么样的刀具是犯抢劫罪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