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怎样作好案件仲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5 04:16:03 477 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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