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国芳,男,1951年出生。200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03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03年8月18日被杞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刘亚洲,男,1984年出生,系刘国芳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风,女,1954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战胜,男,1990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亚会,女,1993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士荣(已于2008年2月去世),女,系被害人董友志之母。
上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风、董战胜、董亚会委托代理人董友宣,男,1948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之兄。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杞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汴刑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3)汴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5)豫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杞县人民法院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裁判结果,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杞刑初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仍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汴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不服提出申诉,本院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汴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仍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80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4月21日19点30分许,被告人刘国芳驾驶其豫P63052号农用四轮车从太康常营镇去山东莘县拉鸡蛋做生意,当车行驶至杞县于镇镇于北村委会南30米处,因制动失效将蹲在路边的杞县于镇于北村村民董友志撞死,后驾车逃逸。后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国芳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芳当庭虽不承认肇事事实,但有其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环节,一审法院送达起诉书时曾多次作有罪供述,且供述的事故时间、发生原因、逃逸路线等细节,与证人孙东安、董玉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董友彬、吴正风等人所证明的当时肇事车辆情况和逃逸情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国芳肇事逃逸的事实。且被告人刘国芳曾供述同行者系同村村民张国中,但在本案重审开庭时,又当庭陈述同行者是其临时雇用亦无法联系的不相识的人,其陈述相互矛盾,证人张国中至今外出不在家,佐证了被告人刘国芳驾车肇事的事实。因此,与本案中被害人的尸体、现场照片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刘国芳驾车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刘国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国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刘国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风、董战胜、董亚会、谢士荣因董友志死亡的死亡补偿费41101.7元、丧葬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赔偿董战胜生活费5760元、赔偿董亚会生活费8640元,赔偿谢士荣生活费4800元,合计6330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上诉称:我没有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部分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判决错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国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送达起诉书时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杞县公安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扣押的肇事车辆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国芳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国芳上诉书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对证人董玉、孙东安实施了暴力取证等情况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国芳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刘国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国芳申诉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采信认定的证言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采信公安机关采用暴力、违法取得的证言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显属错误;案发时被告人不在案发现场;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所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士荣已于2008年2月去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国芳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国芳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刑初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汴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代审判员刘新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贾莹
-
形式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怎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交?
96人看过
-
如何解决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责任
128人看过
-
何谓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10人看过
-
单位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什么
228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起?
377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立案起诉后受害人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326人看过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 更多>
-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通则交通事故赔偿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8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交通事故赔偿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
哪些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4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
-
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怎样认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9只有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或者是法定、指定监护人,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主体是没有资格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
-
故意伤人附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造成残疾的,标准是医疗费按照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者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4只有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或者是法定、指定监护人,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主体是没有资格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