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芳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12:36 490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国芳,男,1951年出生。2002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03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03年8月18日被杞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刘亚洲,男,1984年出生,系刘国芳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风,女,1954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战胜,男,1990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亚会,女,1993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士荣(已于2008年2月去世),女,系被害人董友志之母。

上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风、董战胜、董亚会委托代理人董友宣,男,1948年生,系被害人董友志之兄。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杞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汴刑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3)汴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5)豫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杞县人民法院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裁判结果,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杞刑初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仍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汴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不服提出申诉,本院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汴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仍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80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4月21日19点30分许,被告人刘国芳驾驶其豫P63052号农用四轮车从太康常营镇去山东莘县拉鸡蛋做生意,当车行驶至杞县于镇镇于北村委会南30米处,因制动失效将蹲在路边的杞县于镇于北村村民董友志撞死,后驾车逃逸。后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国芳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芳当庭虽不承认肇事事实,但有其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环节,一审法院送达起诉书时曾多次作有罪供述,且供述的事故时间、发生原因、逃逸路线等细节,与证人孙东安、董玉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董友彬、吴正风等人所证明的当时肇事车辆情况和逃逸情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国芳肇事逃逸的事实。且被告人刘国芳曾供述同行者系同村村民张国中,但在本案重审开庭时,又当庭陈述同行者是其临时雇用亦无法联系的不相识的人,其陈述相互矛盾,证人张国中至今外出不在家,佐证了被告人刘国芳驾车肇事的事实。因此,与本案中被害人的尸体、现场照片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刘国芳驾车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刘国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国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刘国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风、董战胜、董亚会、谢士荣因董友志死亡的死亡补偿费41101.7元、丧葬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赔偿董战胜生活费5760元、赔偿董亚会生活费8640元,赔偿谢士荣生活费4800元,合计6330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刘国芳上诉称:我没有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部分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判决错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国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送达起诉书时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杞县公安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扣押的肇事车辆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国芳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国芳上诉书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对证人董玉、孙东安实施了暴力取证等情况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国芳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刘国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国芳申诉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采信认定的证言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采信公安机关采用暴力、违法取得的证言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显属错误;案发时被告人不在案发现场;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所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士荣已于2008年2月去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国芳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刘国芳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刑初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汴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琦

审判员管小强

代审判员刘新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贾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7: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赔偿相关文章
  • 民事案件撤诉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么?
    一、撤诉与一事不再理1、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2、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
    2023-06-03
    341人看过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法应规范/刘贺佳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法应规范刘贺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准确的说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特殊性,这种侵权法律关系形成是由于刑事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所致;二是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就确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法院受案的阶段应当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规定,所提起诉讼的民
    2023-04-22
    243人看过
  •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与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相同?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有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
    2023-07-03
    437人看过
  •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法上的附带民事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
    2023-08-04
    136人看过
  • 获得国家赔偿后可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获得国家赔偿后可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后,如果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情形的,仍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申请保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
    2023-06-17
    93人看过
  • 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对被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时,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被告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
    2023-04-22
    115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包括下列人员: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可能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被害人
    2023-07-24
    324人看过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注意什么,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挥霍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2023-04-27
    408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的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
    2023-02-25
    416人看过
  • 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如何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顺序是先由当事人陈述,然后证人作证,出示相关证据,最后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对于原告会先进行口头陈述其相应的诉讼请求还有对应的事实依据。庭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
    2023-04-19
    445人看过
  • 怎样提起故意杀人案的附带民事诉讼?
    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现在刑法故意杀人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现在故意杀人案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故意杀人罪应按如下规定判处: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
    2023-07-17
    298人看过
  •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02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了,刑事诉讼开始了,才能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
    2023-04-21
    493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赔不起会加刑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赔不起一般是不会加刑的。除非检察机关认定量刑有错误提出抗诉后,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重新审理才会加刑。一、被判有期徒刑发现新罪怎么办根据刑事诉讼法,发现新罪后,检察院应补充起诉。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罪犯因为涉嫌犯新的罪行而重新归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阶段,导致罪犯前一个案件暂时开不了庭,不能以种种原因中止审理,不将新的案件退回到当地检察机关,而是应该在继续审理此案件的同理告知当地检察机关再补充起诉的相关事宜。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避免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考虑,司法解释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后罪的情况下先行判决,而应将前后罪合并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
    2023-03-19
    146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怎么进行书写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某(系解某宏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某(系解某宏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系解某宏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某(系解某宏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某(系解某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突泉县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王某;营业地址:兴安盟突泉县北环路被告人丁某,男,29岁,汉族,司机,住乌兰浩市突泉县。请求事项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二、判令被告人丁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元,
    2023-06-13
    14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 更多>

    #民事赔偿
    相关咨询
    •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通则交通事故赔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8
      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交通事故赔偿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 哪些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
    • 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怎样认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9
      只有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或者是法定、指定监护人,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主体是没有资格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
    • 故意伤人附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4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造成残疾的,标准是医疗费按照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者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4
      只有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或者是法定、指定监护人,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主体是没有资格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