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0:01:04 117 人看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及(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对象保护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30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内容相关文章
  • 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工人。“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时,应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度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姿势和过度紧张。不合适的工具将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安全和健康,除了改善一般工作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方面给予特别保护(I)对就业年龄的限制最低就业年龄的确定必须考虑到青少年的身体发育,并确保他们有时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文学、艺术、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审批程序,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不得歧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人民法院缓刑,(二)禁止未成年工
    2023-05-07
    488人看过
  • 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了女职工依法享有九十八天
    2023-07-03
    308人看过
  •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
    2023-06-01
    200人看过
  • 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禁忌劳动范围问: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作了哪些调整答: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见附件,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禁忌范围:一是为了突出孕期、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哺乳期的工作禁忌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只规定了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止的劳动范围,删除了已婚妊娠期间禁止的劳动范围;三是为了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月经期间禁止的劳动范围减少了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问:产假有哪些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不得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从有利于女雇员身体康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出发,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健康的相关公约的规定,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妇女必须享有不少于14周的产假”对于女性员工的流产,《女员工劳动保护条例》原则上只规定了“给予一定的产假”“。实际上,每个用人单位所掌握的假期长短各不相同。为保护堕
    2023-05-07
    341人看过
  • 女性:劳动保护的特殊群体
    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对新入职女性员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p>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属于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见本规定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薪、辞退、终止劳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母乳喂养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
    2023-05-07
    22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合同内容
    相关咨询
    • 劳动法对于女性特殊保护条款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5
      女职工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
    •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6
      劳动法对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三)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