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首先体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方面。尽管《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两者对合法性中的法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包括不具有法律形式但事实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解释等等,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极大,它们同样成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它们能否被视为法律文件呢?错误适用这些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构成行政行为的违法呢?这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必须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的认识是不一致的。《行政复议法》采广义解释,即将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视为法,因此,只要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正确,复议机关应视该行政行为合法,反之,若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错误,则构成行政行为的违法,正因为如此,《行政复议法》将适用依据错误作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之一。
与此相反,《行政诉讼法》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采严格解释,即将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正因为如此,《行政诉讼法》仅仅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之一。立法上的这种分歧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时发生了脱节并有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矛盾和冲突:在行政复议中,如果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仅适用了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要复议机关认为它的适用正确,即可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相对人不服而进入行政诉讼,法院即应以无法律、法规根据而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反,如果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引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及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而该行政行为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正确但适用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错误,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以适用依据错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若该行政行为再进入行政诉讼,因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正确,即应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适用非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错误并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而仅仅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中的瑕疵。
不仅如此,两法对极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认识和处理也不一致。《行政诉讼法》将极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称为显失公正,而《行政复议法》则将极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称为明显不当。明显不当与显失公正的含义是否完全吻合呢?如果它们在立法上的含义是一致的,那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它们的处理又是不一致的。对于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其为违法外,还可以变更;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外,其他的只能维持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是极为有限的,而行政复议则可以针对所有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脱节还体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方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两个方面,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对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能诉请司法救济。①此外,行政行为的瑕疵除了违法和不当外,还包括行政行为因欠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形在我国立法上已有规定,譬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再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既然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着这些法定瑕疵,那么,它同样应纳入行政审查或者司法审查的范围,②然而,后于《行政处罚法》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行政行为竟未有规定,这就使得复议机关对这一类行政行为的复议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如何审查和处理这一类行政行为倒做了相应规定,依据该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
法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167人看过
-
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审查范围是指哪
74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及审查期限
485人看过
-
行政案件复查,行政复议申请再审
442人看过
-
法院审查行政复议合法性的范围是什么?
283人看过
-
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248人看过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更多>
-
行政诉讼二审审查范围到底是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7行政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有以下区别: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
-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范围是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属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审查相应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出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判决。
-
行政复议法检查范围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1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制度,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
-
行政诉讼法律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效,适用是否正确,以便得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论的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其合法性,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审查也便成为行政案件审判中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在事实审查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的结果直接决定了行政判决的内容和方式。法律审查涉及实体法律规范的
-
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