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全文(国家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5:16:48 495 人看过

01

话题导入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势必需要对农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而拆迁工作俨然已经成为各地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由于农村土地构成状况较为复杂,如何合法、审慎地开展农村拆迁项目成为土地征收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而有关集体土地拆迁中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认定工作,责无旁贷地成为重中之重。

02

问题分析

集体土地拆迁中有关宅基地、地上房屋的认定存在哪些问题呢?

1、由于各地区认定与补偿政策不统一,上位法不够完善。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各地区往往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点,从有利于拆迁的角度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案。但是,由于近些年来城市化发展速度较快,房屋、土地价值涨势迅猛,很多地区的村民在面临拆迁时更多地会以其他地区所颁布的惠民政策为参考。也正是因为农村拆迁工作缺乏上位法的指导,国家对此没有颁布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进程也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更趋落后,所以导致村民在面对拆迁时没有合法、合理的预期,给拆迁工作的进度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有关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繁杂,认定工作存在极大难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状况复杂,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有关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文种类繁多,大体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村民新、翻建房屋审批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审报表》等等。上述证明文件在不同的拆迁项目中均多次出现,而几项证明文件共存且记载数据相互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被拆迁人,当然要选取可以获得更大利益的文件作为补偿依据。但是,上述部分文件在形式方面存在诸多欠缺,比如有些《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上,既没有乡镇政府的复核签章,也没有区县政府的审批意见,仅有村委会的盖章或者时任村级领导的签字。此种情形已严重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为后续的拆迁补偿工作也带来不小的难题。

3、宅基地审批及房屋批建手续与现状严重不符。

国家及本市国土部门虽就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审批条件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综合实际情况考虑,本市大部分农村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本不再新批宅基地,对于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的作出也是慎之又慎。其原因主要是本市土地资源利用紧张,村镇未来规划调整不再用于农村住宅建设。虽然未审批,但是农村村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需求反而没有因此而消沉,大量自建房屋在农村这片广阔的沃土上拔地而起。对于违法建设情况较为严重的乡村,在进行拆迁时往往会遇到更为艰难的阻力,在普通民众眼里,无论是批建房屋还是自建房屋都是他们花费金钱与物力的劳动结晶,究竟能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是被拆迁人考虑的实际问题。

4、有关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认定工作存在诸多人为因素,容易滋生违法犯罪问题。

对于没有宅基地或地上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村民,在对其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大量实际负责动迁的工作人员介入,许多人为因素便成为了最终左右村民钱袋子大小的重要砝码。在一些拆迁项目中,一部分人为了能够得到超范围利益,不顾法规政策,私自作出与实际不符的认定结果。更有甚者,虚报瞒报,通过不法手段中饱私囊,侵占国家财产。

03

话题总结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城市、农村进行建设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但在农村地区长久以来并未开展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导致农村房屋建设现状与审批程序严重脱节。该部分房屋被拆迁时,应综合考虑历史等原因,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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