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房改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5:33 217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解决房改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未纳入我市房改的部分驻市企业,要充分认识房改工作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改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流通的重要作用,认真解决房改遗留问题,积极配合市建委等部门办理房改相关手续。

二、市规划、国土、房改、公证、交易、产权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实施意见》的要求,减免相关费用。

三、市城管委[2003]7号文件明确的2003年海勃湾区城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平房暂不补办各类手续。

二○○三年九月八日

关于解决房改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我市房改工作自1991年开始,采取以售为主,不搞试点,一步推开的办法出售了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驻市单位大部分执行了我市房改政策,只有包钢石灰石矿、神华海勃湾矿业公司、神华乌达矿业公司、铁路系统执行的是行业房改方案,采取提租补贴或按产权比例出售了部分产权,核发了系统《房屋使用权证》。职工住房只有使用权、占有权和继承权,没有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房改房进不了二级市场,不能上市交易、流通,影响了职工居住条件的改善。近日这些单位和住户提出要求,将职工房改优惠购得的住房纳入属地管理,办理驻地《房屋所有权证》。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增加居民换购住房投资,活跃住房二级市场,盘活存量房,凡是未纳入我市房改的部分驻市企业,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0]7号)及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1991]28号)、《乌海市住宅买卖办法》(乌房改办字[1991]第5号)相关配套政策,认真解决房改的遗留问题,办理房改相关手续。

二、市房委办根据产权单位提供的行业系统房改方案及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对照乌海市房改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房改、规划、国土、公证、交易、产权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为企业职工着想,解决好企业职工的房改遗留问题。历史原因造成我市一些旧平房没有原始资料和手续,或测算丈量结果有误差,有关部门要考虑企业及职工的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后续补办手续。

各部门要考虑企业及职工的承受能力,各项收费不得高于1991年房改时期的收费标准,即职工个人交缴的交易费按购房价的1%计收;规划、国土、权属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三、履行的手续

(一)产权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法人资格证》、《代码证》到房屋产权产籍登记中心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产权证);

(二)产权单位按房改要求填写“乌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房屋买卖契约书”、“登记表”、“勘丈调查表”及“公有住房出售汇总表”;

(三)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四)产权单位持下列要件到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审批手续:

1、原房屋所有权证(公房产权证);

2、购房职工户口、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购房发票;

3、职工购房房改表格(13张/户)。

(五)房委办审批盖章后到交易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六)持《乌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一式七份)到相关部门办理“四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公证书》。

四、参加本次房改的单位,要如实反映职工住房情况,并把房改售价、面积、测算结果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购房职工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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