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人要哪些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6:25:09 484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

(2)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5)再流转的权利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而取得,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对于通过互换或者转让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也取得该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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