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几种主要构造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30 13:21:27 491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的几种主要构造形式

(一)关于弹劾式诉讼的特性分析与解读

1.“不告不理”是弹劾式诉讼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

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诉讼得以启动的根本驱动力在于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而非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开展,因此受害方是否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则成为了关键因素。

2.在此种诉讼体系中,法官角色定位如同消极仲裁者,仅扮演审判职责,而不承担实际执行诉状的职能。

3.在某些情况下,如需借助神明裁判以解决争端,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决斗之类的手段,且基于所谓的神示结论做出最终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有权展开面对面的质证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所展现出来的审判程序往往是公开举行的,且主要通过依靠言辞辩论来推进。

(二)纠问式诉讼特点详解及其评价1.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官员会依据其职务权限主动追究犯罪行为。

2.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事实上他们并不具备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3.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的审判功能、检举揭发和调查取证功能往往是合为一体的,由法官单独履行。

4.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项制度总是与残忍的刑讯、鞭打如影随形。

5.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诉讼形式的进行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外界鲜少了解其中详情。

(三)综合探讨混合式诉讼的特质与优劣势1.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中,我们既能看到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点,也能发现其借鉴了纠问式诉讼的部分特点。

2.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混合式诉讼把它划分为两个重要的阶段,分别是庭审之前的调查侦讯阶段以及庭审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十分鲜明。

3.在审判部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得到较好的体现。

在混合式诉讼中,审判功能和控诉功能是独立运作的。

4.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都有机会进行自我辩护和反驳对对手的指控。

5.混合式诉讼的庭审方式通常包括口头辩论和现场询问等多种形式,而且大部分案件的审判都是公开举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有什么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

2.侦查;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的几种主要构造形式”,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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