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韩某,女,某水库管理处工人。
被诉人:某水库管理处。
行政负责人:邢某,男,该水库管理处主任。
案情申诉人韩某因解除劳动合同与被诉人某水库管理处发生争议,于1997年4月16日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韩某于1992年2月25日与被诉人水库管理处就该库河淘南5号过水堰4.3亩,以土地承包形式签订了协议1992年2月底至1993年5月底,上交纯利172元,完成义务工36个,水库不发工资。1993年2月上旬,被诉人水库管理处决定将韩某承包的4.3亩过水堰整修成鱼池,并给其种植不足0.5亩的油菜补偿200元。同月,水库管理处与韩某又签订了1993年2月24日至1996年2月24日为期3年的养殖承包合同,面积5.08亩,年上交纯利527.50元,并规定年底交不清者甲方收回承包鱼池,对乙方作辞退处理。因鱼池的承包中存在着不连片、互相串水给养殖人员管理带来困难,易产生纠纷等问题,1994年12月,经被诉人中层以上干部研究,于1995年3月中旬两次召集养殖组成员正式工8人,临时工3人开会,讨论通过了实行连片承包,韩某接通知后未参加。1995年3月中旬,被诉人又同养殖组的职工分别签订了1995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为期3年的鱼池承包合同,将韩某的河淘北东7号鱼池由职工李某承包。后韩不同意,经被诉人水库管理处领导协调,让韩某承包到合同期满。其间,韩将原承包费交李某,由李某交给水库;韩某的合同期满后再由李某承包。水库河淘南5号4.3亩的鱼池1996年2月24日承包期满后,韩某未与被诉人签订承包合同,继续经营至1997年3月。
韩某共欠承包费(含义务工折款)1780.75元。被诉人曾于1995年3月、5月和1996年12月以下通知、派人到家做工作等方式规劝韩某履行承包合同或按时参加会议,但韩某仍未能履行承包合同和按时参会。自1993年8月至1997年3月,被诉人欠缴韩某养老金2049元,失业保险金110元,合计2159元。
分析意见
1.1993年2月,被诉人水库管理处整修韩某承包的水库河淘4.3亩过水堰,对种的油菜已作了补偿。韩某既无“协议”,又无有效旁证要求该库支付其1993年下半年工资及其他费用,不能证明该库应支付其1993年下半年工资及其他费用。
2.韩某承包水库河淘5号鱼池,属水库的惟一丁级鱼池。韩某以光照差,不交承包款,不属正当理由。
3.韩某承包水库河淘南5号鱼池,处于水库水泥排水沟的第一进水口,下游的4至1号鱼池不存在缺水问题。只要韩某能按照水库养殖组的统一安排,就不存在缺水问题。
4.1993年2月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协议”中,对乙方若违约已有明确约定,该库处理乙方并无不当。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维持被诉人水库管理处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
2.韩某应向水库交纳累计欠交的承包费1780.75元。
3.水库管理处应给韩某交纳养老金2049元,失业保险金110元,计2159元;
4.仲裁费200元,由申诉人负担150元,被诉人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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