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知情权的规定。
委托人是设定信托并提供信托财产的当事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虽然已将有关的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但仍然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信托目的,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委托人应享有监督信托财产的运用和信托事务处理的权利。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运用和信托事务处理的有关信息有搜集的权利。因此,委托人的知情权是保障其实施监督的必要手段,也可以说是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从法律上明确赋予委托人知情权是十分必要的。按照本条规定,委托人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查问权,这是委托人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而请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委托的查问权应是基于委托人的信托设定人地位而产生的。确认委托人查问权,可以使委托人根据需要获得充分、有效的有关信托财产运用和信托事务处理的信息,有利于监督受托人忠实履行信托文件所规定的职责,维护信托目的。委托人查问权的行使是有一定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查问的内容应是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有关的情况,以及有关信托财产收支情况。对查问的方式,法律未作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口头查问或书面查问均可。受托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查问,有义务作出说明,以使委托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同时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受托人应当如实说明,这是从诚实信用、善良管理的义务出发提出的要求。
二是帐目及有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这是指委托人对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帐目记录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进行查阅、抄录或复制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也是基于委托人的信托设定人地位所产生的,是委托人行使知情权的一种主要方式或手段。这些权利的对象范围是与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包括反映属于信托财产的资产、负债、收入、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利润等状况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所谓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包括为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签订的合同文本、信托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记载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文件。委托人可以同时行使这三项权利,也可以单独行使其中一项或两项权利。委托人依法行使查阅、抄录或复制权时,受托人应予支持,积极协助配合。
上述质询权和查阅、抄录、复制权,是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委托人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侵害委托人上述知情权的,委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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