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期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43:37 103 人看过

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违约两种。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对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故预期违约相对于实际违约有如下特点:一是违约形态不同。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表现为一种“毁约的危险”或“可能的违约”,非现实的违反义务;后者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二是侵害利益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期待债权,后者为现实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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