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什么特殊劳动保护
1、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有::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等。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二、雇佣未成年工违法吗
雇用未成年工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分析如下:
1、雇佣16到18岁的未成年工,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特殊保护条件;
2、雇佣童工是禁止的,即16周岁以下的员工,如果招用童工,一般的规定是每招一名罚款5000元,并责令将童工退回原籍。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
妇女与男子在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上有很大区别,妇女有月经、怀孕、生产、哺乳等生理现象,在此期间对妇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发育。根据《劳动法》第七章以及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如下的特殊劳动保护:
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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