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分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35:06 424 人看过

关于电子证据的名称,各种论著的含义并不相同,如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数据电文、网络证据。目前,学界、实务中大多称以电子证据,对其含义也逐渐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系统中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电子证据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电子证据存储的系统不同,可分为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和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1.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即数据是人为输入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采用电磁技术或者光存储等现代计算机存储技术存储于计算机特写介质上,并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真实、形象地再现其记录内容。这些证据资料经常表现为:电子文档、软盘、U盘、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记录的文件(如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日志记录等)。

2.电子数据除了可以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之外,还可以存储在其他类似计算机系统之中。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这类证据对于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例如手机短信,就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之外的。但仔细追究起来,它们又很难被归入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中,而且这种数据除了存储方式与上述第一类电子资料有差别外,其他特征几无二致。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外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中,几乎都把记录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资料纳到电子证据立法之中。

(二)根据电子证据运行系统环境的不同,可将电子证据分为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1.封闭系统,是指由独立的某一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由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其特点是计算机系统不向外界开放,用户相对固定,即便多台计算机同时介入数据交换过程,借助监测手段也可以迅速跟踪查明电子证据的来源。

2.开放系统则是指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广域网、城域网和校园网系统,其特点是证据来源不确定。常见的开放系统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证据等。

3.双系统,则是封闭系统与开放系统的合称。如果某一种电子证据不仅经常在封闭系统中出现,而且经常在开放系统中出现,那么可将这种电子证据称为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签名等。

(三)根据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1.数据电文证据,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如E·mail的正文。

2.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某一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电子设备环境,尤其是硬件或软件名称和版本。

上述三种证据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它是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系统环境证据则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鉴定时显示数据电文的证据,以确保该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原始面目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四)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方式可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

1.电子设备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这一种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没有掺杂人的任何意志。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的准确性相当高,影响电子设备生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主要是其准确性。

2.电子设备存储证据,是指纯粹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而来的证据,如对他人电话交谈进行秘密录音得来的证据,又如由人将有关合同条文输入计算机形成的证据等。对此类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除了要考虑计算机等设备的准确性外,还要考虑录入时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等。

3.电子设备混成证据,即计算机存储兼生成证据,是指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再根据内部指令制动运行而得来的证据。由于这类证据兼有上述两种证据的性质,因此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均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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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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