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里的内容: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删除“二次审核”条款
本文分析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删除了二次审核条款。
南都讯记者陈宝成发自北京近日公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共14条;与送审稿相比减少了8条;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条例》送审稿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二次审核条款不见于《条例》文本。此前曾有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应取消二次审核条款。
2010年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送审稿第8条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有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决定中止审核的权力,第13条规定了财政部门有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权力。这两条款被称为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二次审核条款。
早在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之初,就有学者对此表示反对意见。二次审核在程序上根本没有必要,反而增加了支付成本和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同时还给赔偿人获取赔偿增加了阻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既然已做出赔偿决定,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阶段再次审查,将人为滋生纷争。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阶段,国家赔偿决定早已由赔偿义务机关等作出。据此,二次审核条款被指为于法无据,并有法学家呼吁《条例》应取消这两条款。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二次审核,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啟铮认为,《条例》与送审稿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门的受理程序上,减少了申请文件上的某些障碍。
此外,《条例》第十条先规定支付赔偿规定,再规定发现违法时的处理方式,并且删除了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的条件。这与送审稿的规定差异明显。
吴啟铮认为,这一变化有较大意义。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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