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的变更。签署财务会计报告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修改后的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与原《会计法》相比,增加了新的签字人会计负责人。以公司制企业为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署。但是,作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者,他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签字,这显然缺乏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都是在公司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虚假账目等问题。公司经理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使者,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负有一定的责任。新会计法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签字程序的变更。新会计法将“签章”改为“签章”。这次修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践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视为一种程序,甚至是多余的程序。有的干脆把个人印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操作。但在查处部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虚假内容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印章不是我的印章,我不承担责任”为由推卸责任。为严格执行程序,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明确责任。新《会计法》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改为“签章”。因为签字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书写,不能被他人代替,这样才能促使签字人直接与财务会计报告联系,也不能以其他借口推卸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第三,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督促相关责任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负责是一种程序性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可能出现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指出单位负责人是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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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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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构成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10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应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瞒,故意销毁或拒绝提交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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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什么?公司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有期限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设立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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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破坏财务会计报告罪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06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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